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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冠某达公司诉余姚市超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一审:(2024)湘01知民初548号;

  二审:(2025)湘知民终93号

  基本案情

  原告浙江冠某达公司是“电动跌落式熔断器”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涉案专利提供的熔断器,通过摆臂与熔断管同轴设置、驱动机构采用柱状齿杆并同时设有灭弧罩,有效改善了现有技术操作时稳定性差、容易松动的技术问题。该公司发现,被告余姚市超某公司生产、销售的10KV智能型高压跌落式熔断器为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侵权产品,并通过公开投标的形式,成为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的中标人。目前相关侵权产品已经集中供货完毕并广泛使用于湖南省内电网系统。浙江冠某达公司认为,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余姚市超某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侵害专利权产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浙江冠某达公司的权益,余姚市超某公司应当对其自身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诉至法院。

  审理情况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被告中标的招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权利人拍摄的产品实物照片,认定浙江冠某达公司就证据所涉技术特征完成举证,在余姚市超某公司未能提交反驳证据的情况下,认定该公司制造、销售的熔断器落入浙江冠某达公司专利保护范围,综合考虑专利类型、中标涉案工程招投标金额及完成情况及合理维权开支等情况,认定余姚市超某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现场照片涉及多角度拍摄,除了部分内部结构无法直接比对之外,其他均能够反映相关被诉产品的技术特征,内部特征也可以通过招标文件的相关技术规范确定,二审期间,浙江冠某达公司对一审提交的照片现场进行了公证,完成了证据补强,一审法院将照片作为技术比对的方式,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紧扣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核心要求,针对高压设备无法断电取证的行业痛点与企业举证困境,法院结合权利人提交的招投标文件技术参数、专利产品外观照片等证据,依据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具备涉案专利技术特征,切实降低企业维权成本、破解维权难题,彰显司法护企温度与力度。本案判决不仅明晰了专利侵权案件中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证据的审查采信规则,为解决类似特殊场景下的举证困境提供了可复制的裁判指引。同时,结合原、被告同业竞争者的身份,以及被告借侵权手段抢占市场份额的行为,通过司法裁判明确侵权责任,有力规制了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对维护以专利技术为核心竞争力的市场竞争生态、激励企业深耕技术创新、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具有重要的示范引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