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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琪某公司与长沙中某公司专利合同纠纷上诉案

  一审:(2024)湘0102民初2036号;

  二审:(2024)湘01民终13877号

  基本案情

  为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湖南琪某公司与长沙中某公司先后签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合同》《审计代理委托合同》和《软件著作权代理委托合同内容》三份合同,由长沙中某公司代办相关事宜。其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合同》为主合同,《软件著作权代理委托合同》《审计代理委托合同》系履行主合同的前提与基础。办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必须取得软件著作权证书(可由专利权证书替代)及审计报告,二者为必备条件。因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不成功,湖南琪某公司便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长沙中某公司返还审计代理费并赔偿损失。

  审理情况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合同》《软件著作权代理委托合同》《审计代理委托合同》虽形式独立,但实质构成一个有机整体。长沙中某公司在明知或应知湖南琪某公司可能不具备认定条件的情况下,通过委托第三方代为“制造”非基于企业自身研发、亦不用于实际经营的虚假知识产权,并配套提供审计等全流程服务,其行为实质系协助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虚构认定条件,意图规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强制性规定,骗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及相关政策优惠,有悖于国家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制度的初衷和核心价值,明显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原则。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及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应认定案涉三份合同均属无效。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考虑到双方均存在过错,判令长沙中某公司返还部分审计代理费。

  典型意义

  国家实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制度,旨在引导企业持续开展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与大众创业热情,提升国家整体科技水平,优化产业结构,是推动创新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高新技术企业作为科技创新主体,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科研经费支持、资金扶持等政策倾斜,其认定及管理具有显著的公共利益属性,人民法院应依法提供司法保障。本案不仅明确了专业服务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的行为边界与法律红线,更通过裁判向市场传递了 “严监管” 与 “护创新” 并重的司法信号,有效净化科技创新生态,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坚实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