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财经》>典例簿
王某某、谢某侵犯著作权罪案

  01 裁判要旨

  1.权利人为保障著作权收益设置的访问控制类技术措施,属于为阻止用户未经支付对价接触、运行软件的技术措施。此类措施虽不直接保护著作权专有权利,但通过限制未授权访问间接防止了软件非法复制与传播,符合刑法保护的技术措施范畴。

  2.权利人针对试用版设置的限制措施,是其实现“试用引流-付费转化”商业模式、保障著作权收益的重要手段,并非权利放弃,同样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著作权保护技术措施。

  3.以营利为目的,实施破解插件的开发、销售等行为,使用户无需付费即可长期、完整使用软件,直接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应按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02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王某某发现购买的某插件可修改电脑硬件信息以规避大某智图软件“一台电脑只能绑定一个同类型激活码”的限制,遂对外销售该插件。后发现绑定某版本激活码可以解除试用版每次仅处理500张图片的限制,便购买激活码捆绑上述插件对外销售。

  2023年4月,谢某发现修改电脑时间可延长大某智图软件的试用期限,遂找人开发破解插件“某助手”,并在该插件上增加授权系统对外销售。该插件可禁止大某智图软件访问互联网,并通过导入提前备份的注册表绕开离线后使用次数的限制,通过修改大某智图软件获取到的电脑时间绕开离线时间的限制,以此实现无限次使用的目的。王某某、谢某相识后,王某某从谢某处获得“某助手”,自行破解并对外销售。后因大某公司的软件升级导致原“某助手”无法使用。谢某找人升级“某助手”,并内置更高级的授权系统并与王某某等一起对外销售。

  2023年下半年,谢某从王某某处得知绕开图片限制的方法后,遂找人制作破解图片限制的“X Tools”插件。谢某、王某某对外销售“某助手”和“X Tools”的违法所得均超过6万元。经鉴定,大某智图软件激活后在断网离线模式下具有50次功能使用限制和3天时间限制,“某助手”程序具有绕过上述限制的功能。

  03 裁判结果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大某公司系该软件的著作权人。用户要使用“大某智图”,需要注册账号,付费购买激活码。大某公司设置的限制同一电脑绑定试用激活码使用次数的技术措施以及对正式版软件设置离线使用时长和次数的限制措施,属于刑法意义上对著作权的技术保护措施。被告人谢某、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故意避开权利人为其作品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有关权利的技术措施,情节严重,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两被告人的行为不仅侵犯了软件销售方的著作权,导致软件销售方巨大损失,也破坏了正版软件的市场秩序,有损市场主体的创新动力,破坏了市场创新生态,依法应当定罪量刑。故依法分别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04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访问控制类技术措施受刑法保护,破解访问类技术保护措施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为同类案件审理提供明确司法参照。通过司法手段维护了技术保护措施的有效性,为数字内容、软件服务等产业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护屏障,有助于遏制“破解经济”对创新生态的侵蚀,鼓励企业加大技术研发投入,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助力规范知识产权保护市场秩序。

  合议庭成员:钟华、陶瑜(承办法官)、闫爱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