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裁判要旨
公司内部员工因参与某特定技术项目组而在研发、测试过程中有限“掌握”商业秘密,在其转岗而丧失获取商业秘密权限后,因公司系统权限漏洞而秘密下载商业秘密文件并获取的,属于“以盗窃、电子侵入等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方式,即获取型犯罪,而并非违约型犯罪;尚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可以根据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数额。
02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健、罗某分别任职于华某终端公司及其母公司华某技术公司,“海某项目”是华某技术公司首款运动手表无线快充项目的简称,李某健、罗某分别负责项目研发管理和软件代码编写工作。
2022年8月,二被告人均已离开海某项目组。李某健为帮助其朋友解决西安某公司产品研发时某设备断充的技术问题,与罗某商量利用其技术帮忙一事。罗某利用华某技术公司的系统权限漏洞,从公司内部远程登陆原来其研发时使用的公司电脑下载海某项目软件代码文件,通过公司内部文件传输软件发给李某健。李某健为逃避公司网络监管,将海某项目源代码改名成《报销.rar》发到自己的邮箱,再转发至罗某的邮箱。罗某收到源代码后,参考相关内容,发现海某项目的源代码无法移植到西安某公司所提供芯片上,遂没有进行披露使用。经鉴定,海某项目源代码包含的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且与罗某邮箱、笔记本电脑、U盘中所提取固定的相关文件“报销.rar”所包含的信息实质相同。经评估,该案所涉及无线充电技术方案的合理许可使用费评估值为人民币134万元。
03 裁判结果
华某技术公司的“海某项目”源代码属于其商业秘密。被告人罗某、李某健对所从事研发以及所接触的技术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二被告人在均已离开项目组,对海某项目源代码没有权限下载的情形下,共谋将项目源代码从公司内网外发至李某健的外网邮箱后用于帮助其他公司的芯片研发,系采取非法复制、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等方式窃取商业秘密,该行为属于以盗窃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案涉的项目源代码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公安机关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案涉商业秘密合理许可使用费值为人民币134万元,合理有据,且与本案认定事实关联性紧密,应予采信。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04 典型意义
本案为涉重点企业芯片源代码关键技术开发中的商业秘密犯罪。本案明确了违约型与获取型犯罪的界限在于行为实施时行为人是否合法掌握商业秘密,通过综合审查被害单位对案涉技术信息所作保密管理规定及措施、被告人的岗位性质及其调整对接触案涉技术信息的权限影响、被告人的主观方面及获取案涉技术信息的行为方式,认定本案被告人行为构成以盗窃、电子侵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获取型犯罪。该案亦入选全省检察机关服务保障发展新质生产力典型案例。
合议庭成员:郭丹子、林洋(承办法官)、彭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