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某电子科技公司主要从事医疗器械国际贸易销售,开发并维护了9个国外客户的深度信息,包括客户需求、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形成代理商名录客户信息表。解某曾在某电子科技公司担任平台负责人并掌握该客户信息。解某离职后,入职与某电子科技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某斯达公司,并使用某电子科技公司的客户信息进行磋商和交易。某电子科技公司认为解某与某斯达公司的行为侵犯其商业秘密,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某电子科技公司请求保护的客户信息包含产品需求、联系人、具体联系方式、地址等深度信息,非公开渠道所能获得,不为相关人员普遍知悉且不易获得。某电子科技公司在解某离职时明确要求返还、清除、销毁客户信息及相关载体,足以使解某知晓保密要求,已采取合理保密措施。同时该客户信息为能够带来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具有现实或潜在的商业价值。因此,该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解某在某电子科技公司工作期间能够接触涉案客户信息,离职后披露、使用并允许他人使用上述信息;某斯达公司明知解某掌握商业秘密仍予以使用,二者共同侵害了某电子科技公司商业秘密。据此判决解某、某斯达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官说法】
客户信息作为企业重要的经营资源,是企业通过长期投入人力、物力、财力而开发维护的核心资产,其商业价值直接体现为企业的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员工在职期间及离职后,均负有对原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不得违反保密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而与原用人单位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亦负有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不得在明知或应知员工掌握他人商业秘密时仍予以使用,否则将与该员工承担共同侵权法律责任。本案是一起离职员工与新任职竞争企业共同侵害商业秘密的典型案例,案件的处理,聚焦企业经营中核心客户信息的保护,对规范市场竞争秩序、警示市场主体和劳动者具有重要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