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中麦578”是经授权的小麦植物新品种,品种权人授权安徽某公司在适宜区域独家经营该品种。张某未经许可,在抖音、微信朋友圈宣传求购、销售“中麦578”,且在与安徽某公司取证人员沟通时,明知对方购买涉案小麦用于种植,仍承诺筛选、保证芽率,以1.6元/斤的价格销售“中麦578”小麦。后经专业机构检测,确认张某销售的小麦种子与“中麦578”标准样品为近似品种。安徽某公司遂起诉请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张某抗辩其销售的是“中麦578”商品粮,而非种子,因此不构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麦578”小麦兼具繁殖材料与收获材料双重属性,张某明知购买者意图将涉案小麦作为种子使用,仍销售具有繁殖能力的“中麦578”,且存在“中麦578种子粮”的宣传行为,主观上侵权故意明显,客观实施了销售侵权繁殖材料的行为,构成植物新品种权侵权行为。
【法官说法】
植物新品种权是农业知识产权的核心部分,未经品种权人许可,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构成侵权。在侵权案件中,被诉方常以销售标的为“商品粮”进行抗辩。判断侵权行为能否成立的关键在于区分销售的是繁殖材料还是单纯的商品粮(收获材料)。张某作为粮食经营主体,明知涉案小麦的双重属性,且在知晓购买者意图用于种植的情况下,承诺筛选、保证芽率,积极促成交易,足以认定其系将涉案小麦作为繁殖材料进行销售,而非单纯的商品粮交易,构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本案聚焦小麦品种权保护,明确了常规作物繁殖材料与收获材料的区分边界,对规范种子市场秩序、保护农业知识产权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