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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破解Switch游戏机侵犯著作权罪案

  【简要案情】 

  Switch游戏机配置专有操作系统并设置了启动保护机制及数字签名核验、多重加密等技术保护措施。李某某与周某、黄某某合谋制作破解Switch游戏机的芯片销售牟利。后周某、黄某某联系到杨某某委托其制作Switch游戏机辅助破解程序。杨某某编写辅助破解程序并烧录进芯片,从而可以避开Switch游戏机官方操作系统对正版游戏的核验机制,实现破解Switch游戏机,运行盗版任天堂游戏的目的。周某、黄某某从杨某某处批量购买其制作的含有破解芯片的PCB板,或购买仅烧录好程序的破解芯片再自行委托他人加工成PCB板,交由李某某销售,从李某某的销售利润中分成。蔡某与喻某、谭某、孟某、刘某、汤某等人从李某某处购进上述含有破解芯片的PCB板后,通过直接转售或焊接入Switch游戏机一并销售的方式牟利。杨某某向黄某某、周某销售的金额合计人民币二千余万元。周某、黄某某、李某某再行对外销售的金额合计三千六百余万元。蔡某与喻某、谭某、孟某、刘某、汤某从李某某处购进再销售,牟利均在百万元以上。

  法院认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技术措施是指作用于作品、表演和录音录像制品等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且能够阻止对上述特定客体实施特定行为的技术手段。本案中,权利人在Switch游戏机中应用的“数字签名核验”及“多重加密、解密流程”技术措施,是为了防止未经许可在Switch游戏机上运行其正版游戏。涉案芯片存储的破解程序能够使Switch游戏机开机后绕开Switch游戏机原始系统,从而避开权利人为保护其正版游戏采取的技术措施。涉案芯片在破解Switch游戏机时发挥着主要作用,使用者购买安装涉案芯片的Switch游戏机,其目的也是为了能够免费在Switch游戏机上运行游戏,而非运行安卓系统、办公软件等程序。涉案芯片能够销售并获利的原因也系其能够实现在Switch游戏机上免费运行游戏的功能。故,根据涉案芯片的功能、安装使用目的以及价值体现,能够认定涉案芯片主要功能是用于避开技术措施。李某某等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权利人为其作品采取的保护著作权的技术措施,故意制造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且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均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说法】

  随着技术的发展,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手段具有多样化、隐蔽性强的特点。破解游戏机的行为,从表面上看是针对游戏机硬件,并未直接作用于游戏软件。但权利人采取的为保护其自身著作权利益的技术措施,也是法律保护的对象。如果破解游戏机的目的是避开或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采取的保护著作权的技术措施,从而实现接触或利用作品的,就不能仅仅被看作是破坏游戏机硬件的行为,其实质仍然是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依法应予严惩。本案的审理,对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本案被评为全国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