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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某公司与深圳某公司、杭州某公司、海南某公司、上海某公司等财产保全案

执行案号:(2025)琼73执保22号

  【基本案情】

  厦门某公司与深圳某公司、杭州某公司、海南某公司、上海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自贸港知产法院根据厦门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冻结上海某公司名下金融账户存款1000万元。经审理,自贸港知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厦门某公司部分诉讼请求,但未判决上海某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判决后,厦门某公司未提出上诉,深圳某公司、杭州某公司、海南某公司提出上诉,但未涉及上海某公司承担责任的诉求。上诉期间,上海某公司向自贸港知产法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审查结果】

  自贸港知产法院审查后认为,该案一审判决未判令被告上海某公司承担法律责任,虽然判决尚未生效,但原告厦门某公司并未上诉,且上诉人上诉请求未涉及被告上海某公司的责任承担,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未损害各方当事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遂在征得二审法院同意后,依法裁定解除对被告上海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裁定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

  【典型意义】

  自贸港知产法院结合一审判决结果和上诉人上诉请求,综合评估保全风险,依法规范采取保全措施,既确保了债权人权益不受损害,又避免无责企业因保全措施陷入困境,为民营企业经营纾困解难,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