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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某能源科技公司执行异议案

执行案号:(2024)琼73执异3号

  【基本案情】

  在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某能源科技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判决判令某能源科技公司返还某建筑工程公司款项504.9万元。随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某能源科技公司对自贸港知产法院冻结其银行账户的行为不服,认为该账户系用于缴纳员工社保费用的专款专用账户,其经营期限虽已到期但仍有员工留守和处理相关事务,基于保障劳动者基本权利的原则不应冻结该账户,遂向自贸港知产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对该账户解除冻结。

  【审查结果】

  自贸港知产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规定,人民法院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原下属企业的债务。本案中,某能源科技公司作为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负有法定的履行义务,某能源科技公司并非社会保险机构,自贸港知产法院冻结的账户并不属于社会保险机构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账户。且在自贸港知产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该账户主要资金余额系来源于第三方支付的项目尾款,亦不属于专项资金,不能排除强制执行。故而自贸港知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的冻结和扣划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另结合本案查证的事实,某能源科技公司的经营期限虽已届满但仍未注销,确需员工留守处理公司相关事宜,为员工缴纳社保费用亦属法定义务。因此,为了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避免不能及时缴纳社保费用对员工产生不利影响,酌情考虑当前情况下处理公司相关事宜需要合理时间,自贸港知产法院部分支持了某能源科技公司的异议请求,即以近三个月为员工实际缴纳的社保费用月平均值为基数,裁定解除该账户内12个月社保费用的额度冻结,将其余已实际冻结、扣划的存款划拨给申请执行人某建筑工程公司。执行异议裁定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未提出复议申请,该裁定发生效力并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执行工作并不是冰冷地走程序,更应致力于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在充分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又要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既要彰显司法的力度,更要传递司法的温度,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本案中,被执行人某能源科技公司所在地为上海,根据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缴纳的相关要求,确需通过专门的社会保险缴费账户履行为员工缴纳社保费用的法定义务,而社保断缴必然会对劳动者产生一定影响,自贸港知产法院充分考虑客观实际,合理权衡双方利益,遂作出上述裁定,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妥善解决了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冲突,在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实现和被执行人的权益保障中找到了恰当的平衡,真正做到了强制执行既有力度又有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