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号:(2026)琼73执14号
【基本案情】
海南某科技公司因与万宁某建筑公司签订《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产生纠纷,海南某科技公司将万宁某建筑公司诉至自贸港知产法院。该案涉及的专利许可费高达147万余元。在一审审理过程中,为保障将来生效裁判能得到顺利执行,海南某科技公司向自贸港知产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自贸港知产法院经审查后成功足额冻结万宁某建筑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此举为后续生效裁判执行提供了有利条件。该案历经一审及二审程序,在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万宁某建筑公司向海南某科技公司支付专利许可费共140万元。民事调解书生效后,万宁某建筑公司并未按调解书约定的时间履行义务,海南某科技公司遂向自贸港知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结果】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自贸港知产法院精准锁定诉讼保全时已足额冻结的银行存款,迅速作出扣划银行存款的执行裁定,成功将140万元专利许可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全部执行到位,并第一时间按程序将案款发放给海南某科技公司。至此,该案得以高效执结。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第21条、海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24条均提出,要“探索知识产权财产性权益的新型执行方法”。在涉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合同类纠纷案件中,财产保全是促进知识产权财产性权益执行的有效措施。知识产权财产性权益是创新成果价值的直接体现,能否及时兑现,关乎创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与创新活力的迸发。本案中,自贸港知产法院及时采取保全措施,高效促使知识产权蕴含的财产性权益价值转化为胜诉债权的实现,有力护航了创新主体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