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上海弘某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某永和公司”)经授权独占使用:第4033258号
、第5344572号
、第9862735号
注册商标,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第43类。永和食品(中国)有限公司、弘某永和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曾获多项荣誉,永和豆浆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惠安一某永和豆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某永和公司”)成立于2014年2月7日,一某永和公司在店招、前台、广告宣传单、桌牌、橱窗及外卖平台上多处突出使用永和豆浆文字。为此,弘某永和公司提起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之诉,主张一某永和公司在店招、前台、广告宣传单、桌牌、橱窗及外卖平台上多处突出使用“永和豆浆”文字,构成商标侵权及企业名称中含有永和豆浆文字,构成不正当竞争。
泉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标经推广使用,在餐饮服务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一某永和公司在店招、前台、广告宣传单、桌牌、橱窗及外卖平台上多处突出使用“永和豆浆”文字,构成商标侵权。一某永和公司选择在先注册商标所包含的文字“永和豆浆”作为字号,体现了其搭便车的主观恶意,消费者容易误认为二者存在一定的关联,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8万元。一某永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福建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商标和企业名称,均属商业标识,二者保护的客体和权益存在重合。商标是用来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企业名称是用来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字号是企业名称中的核心要素,亦是企业名称中最显著的组成部分。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一某永和公司于2014年2月7日成立,其在选择企业名称时应对在先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进行合理避让,但仍然选择将永和豆浆作为字号,体现了其搭便车的主观恶意,消费者容易误认为二者存在一定的关联。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部分企业不注重培育自主品牌,为了增加交易机会,搭便车傍名牌,借助他人商标的影响力开展自己的经营活动,将他人的注册商标用作企业字号,误导公众,以期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这类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本质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法予以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