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勤某某自2021年起便以线下实体店从事闽南风味小吃“芋头饼”经营,并于2023年10月7日经核准注册第70816802号“成兴勤阿姨”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30类糕点等,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3年10月6日。经宣传、推广、使用,勤某某经营的芋头饼在泉州本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泉州市鲤城区钱某餐饮店于2024年4月16日成立,经营者李某某,主营芋头饼。2024年7月7日,案外人黄某经核准注册第76292016号“勤阿姨”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43类备办宴席;餐厅;饭店食宿服务;茶馆;外卖餐厅服务等,后李某某通过受让方式取得上述第76292016号商标专用权,并在实际经营中,以“勤阿姨”作为店铺招牌,并在柜台、背景墙等店铺标识及芋头饼外包装上标注“勤阿姨”字样。2025年10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定,宣告李某某持有的第76292016号“勤阿姨”商标在第43类“备办宴席;餐厅;饭店食宿服务;茶馆;外卖餐厅服务”项目上无效。勤某某认为李某某的上述行为足以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者售卖的芋头饼存在特定联系,侵害了勤某某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亦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某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并支付维权费用。
鲤城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创新依托“鲤城区古城旅游产业政协调解委员工作室”,联动政协委员、专业调解员及老字号企业协会参与调解,通过梳理纠纷主体,明确争议症结,拟定调解方案,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李某某立即停止侵害勤某某注册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且承诺申请注销已注册的与“勤阿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并当场一次性支付勤某某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闽南风味小吃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处理结果兼具法律严谨性与社会文化价值。法院创新运用“法院+政协+老字号协会”多元解纷模式,依托“鲤城区古城旅游产业政协委员调解工作室”,与政协委员、行业协会、专业调解员相联动,实现从纠纷梳理、焦点厘清到调解方案拟定的全流程协同互动,既发挥法院司法专业优势、政协桥梁协调作用,又借助老字号协会行业视角,高效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实质性化解纠纷。本案审理中,法院精准聚焦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从涉案商标显著性、使用场景及混淆可能性进行释法说理,清晰界定商标权利边界,严厉遏制“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树立规范市场竞争、保障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鲜明司法导向。同时,本案紧扣泉州“世界美食之都”建设与蓬勃发展的文旅经济背景,邀请老字号协会业内人士为双方品牌发展、经营规范提供专业建议,推动双方在合法合规框架下良性发展,不仅实现了个体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更通过司法手段守住闽南风味小吃文化底色,助力地方特色小吃品牌规范化、品质化发展,为闽南风味小吃的推广传承与文旅产业升级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