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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高某食品有限公司诉福建家某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

  泉州高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某公司”)经营的高仔辣椒酱具有悠久的历史。经过高某公司及关联企业长期持续的使用与宣传,高仔辣椒酱在市场上极富盛誉,已成为闽南地区特色调味料。2022年9月13日,高某公司发现福建家某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家某公司”)生产销售的一款辣椒酱在产品包装上使用“高仔辣辣椒酱”,极容易导致市场混淆。高某公司认为家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遂诉至法院。石狮法院经审理认为,“高仔辣椒酱”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应受法律保护。家某公司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辣椒酱在瓶身正中竖向排列文字“高仔辣辣椒酱”,与高某公司有一定影响的“高仔辣椒酱”仅一字之差,且其中最具显著性的“高仔”文字完全一致,属于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近似的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酌情确定家某公司赔偿高某公司18万元。家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泉州中院二审经审理认为,高某公司承继了“高仔辣椒酱”生产工艺,生产、销售涉案“高塔”牌辣椒酱。经过高仔酱料调味坊、高某公司长期生产、销售,在闽南地区的餐饮市场,“高仔辣椒酱”已与“高塔”牌辣椒酱形成了稳定的唯一对应关系,能够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当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家某公司销售的商品突出标有“高仔辣辣椒酱”标识,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考虑到家某公司与高某公司同属泉州本地企业,涉案商品名称在闽南地区具备较高知名度,家某公司不但不予以合理避让,反而通过公司股东另行设立新公司在辣椒酱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持续申请带有“高某”“高仔”字样的商标,意图加剧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明显具有搭乘高某公司市场声誉的故意,在确定赔偿金额时予以着重考量,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金额并无不当,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属于典型的因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近似的标识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件。案件审理的争议焦点在于“高仔辣椒酱”是否能够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以及判赔金额的认定是否合理。“高仔辣椒酱”在2005年前已由林某强经营的高仔酱料调味坊研发生产并投放市场销售,该调味坊注销后,由林某强作为监事的高某公司承继“高仔辣椒酱”生产工艺,生产、销售高塔牌“高仔辣椒酱”,并将高仔酱料调味坊名下注册商标全部转让给高某公司。通过经年累月的口碑积攒及稳定的产品质量管控,高某公司“高仔辣椒酱”已成为闽南地区耳熟能详的调味品,是肉粽、海蛎煎等闽南特色小吃的最佳调料搭档。家某公司所使用的“高仔辣辣椒酱”,与“高仔辣椒酱”标识仅增加了一个“辣”字,构成近似。作为同一市级行政区划的家某公司,在明知高某公司涉案“高仔辣椒酱”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情况下,未对市场上已存在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进行避让,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通过公司股东另行设立新公司在辣椒酱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持续申请带有“高塔”“高仔”字样的商标,意图加剧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明显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恶意。法院确定赔偿金额时着重考量家某公司的主观恶意程度,确定较高的损害赔偿金额。

  泉州文化积淀深厚,市场经济活跃,孕育了一批带有浓郁地方特色的老字号。泉州法院通过司法裁判的引导和示范,加大对老字号的司法保护力度,彰显司法维护公平市场竞争秩序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