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泉州中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味精厂(以下简称“泉州中某味精厂”)成立于1992年11月6日,于2017年4月24日取得《双塔纯味精包装袋》作品登记证书。2005年4月22日,泉州市人民政府网站泉州老字号网页报道的《双塔牌味精》文章刊载了《双塔纯味精包装袋》图案。1998年-2021年期间泉州中某味精厂及其双塔味精先后获评“福建老字号”“泉州老字号”“福建省用户满意企业”“福建省用户满意产品”“福建名牌产品”等荣誉称号,使用在《双塔纯味精包装袋》上的第296913号“双塔及图”商标先后被认定为福建省著名商标、泉州市知名商标。福建省双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省双某公司”)生产、惠安瑞某超市销售的“双龙”牌味精采用了与《双塔纯味精包装袋》著作权和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高度相似的包装、装潢外包装,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泉州中某味精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5万元。
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福建省双某公司所使用的《双龙纯味精》外观包装与泉州中某味精厂的《双塔纯味精包装袋》,二者在设计要素、构图布局、色彩搭配等方面基本一致,整体视觉效果上基本相同,属于实质性相似,构成著作权侵权。经过长期经营、宣传推广,双塔味精具有鲜明的老字号传统品牌特色,在市场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其商标、字号、包装之间已建立了稳定的联系,可以认定双塔味精包装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双龙纯味精》与《双塔纯味精包装袋》使用在同种商品包装上,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令福建省双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0万元。福建省双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泉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作为“老字号”的双塔味精创立于1958年,以泉州古城标志性建筑“东西塔”命名,至今已有六十多年历史,承载了几代人的味觉记忆。经过长期坚守与创新,双塔味精先后获评“泉州老字号”“福建老字号”等荣誉称号。本案的“盗图包装”是一种典型的“抄袭”“搭便车”行为,侵权人为规避侵权责任,往往会进行细节修改,同时采取注册商标、作品登记等方式混淆视听,对该类侵权行为的认定可能涉及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重领域,不同的知识产权法律所保护的侧重点有所区别,因此,为保护老字号长期经营沉淀的品牌价值、文化底蕴,激发老字号企业创新活力,需适用不同法律对侵权行为的性质进行分别的分析认定。本案审理中,法院精准把握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在著作权侵权认定上,严格从作品独创性、实质性相似、接触可能性三层次展开分析;在不正当竞争认定上,综合考量商品包装装潢影响力、同业竞争关系、混淆可能性等要素。同时明确否定“形式合法抗辩”,虽然福建省双某公司持有《双龙纯味精》作品登记与“双龙及图”注册商标,但因其使用行为具有攀附老字号知名度的实质不正当性,不能对抗泉州中某味精厂在先合法权利。通过裁判既体现了对老字号历史传承、商誉积累的尊重与保护,又强调形式权利不得成为仿冒、混淆的护身符,有效遏制了攀附老字号商誉的行为,彰显了知识产权保护中“实质重于形式”的裁判理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