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福建贻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贻某公司”)始创于1982年,并在2001年5月28日注册第29类第1578970号“
”商标,经长期大量和广泛地宣传,“
”商标具备知名度与美誉度,屡获“中华名小吃”“福建名小吃”、“福建省著名商标”等众多殊荣。南安市洪濑味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濑味某公司”)成立于2012年5月7日,李某某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于2010年6月4日申请注册涉案“
”商标,并在经营场所、产品包装、宣传资料及招商加盟过程中多处使用被诉侵权标识。贻某公司认为洪濑味某公司、李某某上述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要求洪濑味某公司、李某某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泉州中院经审理认为,作为同一地区经营者的洪濑味某公司对于贻某公司的涉案商标知名度有充分的认知,但仍在其产品及特许经营授权中使用与贻某公司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明显具有“搭便车”及攀附他人商誉的主观意图。客观上,由于贻某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在相关公众中又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因此,被诉商标侵权行为足以误导公众,对“
”注册商标的识别功能产生不利的影响,故判决洪濑味某公司应停止侵权并赔偿贻某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评析
本案是保护泉州特色美食品牌、制止“搭便车”仿冒行为的典型案例。贻某公司“贻庆”作为洪濑鸡爪知名品牌,经长期经营已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洪濑味某公司作为同区域同业经营者,在明知贻某公司商标知名度的情况下,仍使用近似标识,主观上具有明显攀附他人商誉的恶意,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法院依法认定商标侵权并判令赔偿,既有力维护了本土美食企业的知识产权,也规范了地方特色食品行业的竞争秩序。该案对引导小吃行业诚信经营、加强区域美食的品牌保护、助力泉州世界美食之都建设具有积极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