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北京光某影业公司系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哪吒之魔童闹海》及“哪吒”“申公豹”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成都奇某科技公司、四川畅某科技公司未经授权,将上述美术作品形象用于其开发的游戏角色。北京光某影业公司将成都奇某科技公司、四川畅某科技公司以侵害其著作权为由诉至成都中院。诉讼过程中,北京光某影业公司申请冻结成都奇某科技公司、四川畅某科技公司银行账户资金共计37万余元。
裁判结果
经成都中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成都奇某科技公司、四川畅某科技公司承认侵权事实并同意支付赔偿款43万元。但除被冻结账户资金外,两被告无其他周转资金,后双方共同向法院申请在立案执行前扣划部分冻结款项33万元用于履行赔偿,保留4万余元发放职工工资保障企业正常经营。收到申请后,成都中院依托审执联动,明确审查要件、审执衔接流程、执行实施过程,在对关联案件进行查询后,要求当事人出具承诺书,确定不存在虚假诉讼、个别清偿等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情形后,参照第254号指导性案例作出执前扣划裁定,仅用5个工作日即完成款项划转。
典型意义
《哪吒之魔童降世》《哪吒之魔童闹海》系列电影以传统神话故事为基础,通过现代视角重新诠释哪吒、申公豹等形象,既保留了传统文化精髓,又赋予其新时代内涵。权利人基于传统神话进行二次创作,其创作成果具有独创性,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本案审理中,通过加强审执协调配合,一方面实现司法资源的集约化利用,有效缩短案件办理周期,从源头上减少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另一方面缩短权利人兑现胜诉利益程序与周期,切实充分保护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护航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本案的处理还解决了民营企业实际经营困难,为被告预留周转资金以解决发放工资等燃眉之急,激发被告自愿履行生效文书的主动性,避免因进入强制执行导致被告信用减损。本案系成都中院“执前扣划”第一案,实现了良好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为后续机制建设作出了有益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