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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诉成都某餐饮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成都某餐饮公司与廖某签订《合作协议》,授权廖某经营“大成醉串串”项目,并提供装修审核、经营指导等特许经营支持。成都某餐饮公司提供并指导廖某在开设的火锅店内使用“啃骨头”系列标识。四川某公司以该标识侵害其商标权为由提起首次侵权诉讼,一审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四川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成都某餐饮公司指派员工促成四川某公司与廖某达成和解,并代为支付赔偿款。双方和解后,成都某餐饮公司为廖某重新设计的门头、墙面及灯箱仍然含有“啃骨头”标识。四川某公司发函警示后,该公司再次指导廖某修改店招、装潢及线上宣传内容,但仍未整改到位。四川某公司遂提起第二次侵权诉讼,一审认定廖某开设的某火锅店构成重复侵权并适用惩罚性赔偿,二审维持原判。该案执行阶段,廖某与四川某公司达成和解,并支付赔偿款。本案中,廖某以成都某餐饮公司提供的经营资源存在权利瑕疵构成违约为由,诉请退还加盟费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高新法院审理认为,成都某餐饮公司多次提供、指导使用的“啃骨头”标识均被认定侵权,致使廖某承担赔偿责任,已构成违约。廖某基于合理信赖按要求使用、整改相关标识,案涉侵权赔偿损失系因特许人提供瑕疵经营资源所致,应由成都某餐饮公司全额承担。同时综合考虑加盟费及项目变更情况,酌情确定成都某餐饮公司退还部分加盟费。故判决成都某餐饮公司向廖某退还加盟费20000元并赔偿336000元。

  一审宣判后,成都某餐饮公司不服,成都中院提起上诉。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特许人负有保证商标等经营资源合法无瑕疵的核心义务。廖某作为被特许人,对成都某餐饮公司的经营指导具有合理信赖,其自身无过错。成都某餐饮公司两次指导廖某使用的“啃骨头”标识、装潢设计等侵犯了四川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足以认定作为特许人的成都某餐饮公司提供的经营资源存在权利瑕疵,成都某餐饮公司对此具有过错,应当对廖某的该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二审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精准界定特许经营双方权责、有力保护中小创业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对规范加盟市场秩序、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具有重要指引价值。特许经营是中小投资者创业的重要渠道。本案裁判鲜明确立了特许人须对其提供的经营资源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核心规则,同时合理界定了被特许人基于专业指导而产生的合理信赖边界,明确了特许经营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本案通过司法裁判强化特许人的知识产权合规审查义务,从源头遏制“侵权招商、风险转嫁”等乱象,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知识产权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