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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传感器公司诉某科技公司、山某某等发明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

  基本案情

  山某某、徐某某等四人系某传感器公司员工,主要从事MEMS传感器和数模混ASIC设计相关技术研究。山某某等四人先后从某传感器公司离职。山某某离职后创办某科技公司,并将四人在原公司任职期间接触到的MEMS陀螺仪开环读出电路结构的技术方案以某科技公司名义申请了发明专利。某传感器公司认为,某科技公司将山某某、徐某某等四人在职期间完成的专利交底书几乎原样递交,抢先申请专利并署名为发明人的行为,不仅违反专利法关于职务发明属于原单位的规定,也直接违背双方签订的知识产权协议,给某传感器公司造成严重损失。遂诉请确认诉争发明专利申请权归某传感器公司所有,五被告连带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一审立案后,某科技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回诉争发明专利申请,该撤回申请后在专利公报上公告。

  裁判结果

  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专利的权利”不因“撤回专利申请”而消灭。若“专利申请”被非真正的拥有人恶意撤回,真正的拥有人可以撤销该撤回声明,恢复“专利申请权”。因此,本案诉争发明专利申请虽因某科技公司撤回申请而暂时失效,但若某科技公司并非申请权的真正拥有人,且恶意撤回专利申请,则并不导致申请权的真正拥有人失权。故本案的诉争标的并未实质性灭失,相反,本诉正是申请权真正拥有人恢复权利的唯一救济途径。本案中,被告方具有接触交底书可能性,且诉争发明专利申请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对交底书中已记载技术方案的直接摘抄或提炼、归纳,并且二者“说明书”部分的具体内容及附图亦大量相同,可见某科技公司的发明专利申请正是来源于某传感器公司的交底书。一审法院遂判决,诉争发明专利申请权归某传感器公司所有,五被告还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某科技公司、山某某等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专利申请”被非真正的拥有人恶意撤回后,申请权真正拥有人可通过民事诉讼确认该发明创造的真正归属,并实现权利救济。本案的依法审理,彰显了司法对创新全过程诚信秩序的维护,从司法层面强化了对“机会主义”创新的遏制,实现以裁判规则护航创新生态,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