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成都某环保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某环保科技公司)研发的“钠基循环飞灰资源化利用技术”,是实现垃圾焚烧飞灰“零填埋”、资源化再生循环利用的创新技术。吴某系该公司技术总监,刘某某系该公司化工工程师。刘某某利用某环保科技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多次实施复合复分解反应试验。刘某某与吴某违反保密义务,在任职期间将试验成果以刘某某任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为吴某房产的某科技公司的名义申请发明专利,并在专利申请文件中将部分涉密技术进行公开,对某环保科技公司的技术秘密造成严重侵害。某环保科技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各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多次实施复合复分解试验系履行其本职工作,其试验期间选择的反应温度、混盐配比、冷冻温度等反应条件均考虑了特定技术效果。虽然反应原理不属于秘密,但反应条件即反应温度、操作步骤、反应物的配比等并非公知信息。将不属于技术秘密的加酸除碱、以冷冻的方式分离芒硝的工艺适用于钠基飞灰循环利用这一特定技术领域,且形成有特定顺序、实现特定技术目的的技术方案,具备秘密性、价值性。某环保科技公司已与吴某、刘某某签订保密协议,二人违反保密约定,将涉密技术披露给某科技公司申请专利,三者共同侵犯某环保科技公司的技术秘密。一审遂判决,三者停止侵权,共同赔偿某环保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万元;关联案件同时判决,确认被诉侵权发明专利申请权归某环保科技公司所有。
一审宣判后,某科技公司、吴某、刘某某不服,向四川高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试验数据”可获得商业秘密保护,为创新主体研发过程全周期保护注入强心剂。科技研发往往伴随着大量的试错。保护试验数据,意味着认可创新主体为规避错误路径所付出的“试错成本”的价值。竞争对手若能获取试验数据,可以节省大量研发时间和成本,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本案裁判确认了“试验数据”的商业价值,为企业的研发投入提供了法律兜底保护,鼓励企业敢于投入、勇于探索,为培塑“新质生产力”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