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极某公司自主研发了品牌投影仪。幻某公司购买极某公司的正品投影仪后,未经许可,擅自修改投影仪的内置跳转程序,将之替换为点某公司桌面软件,以规避极某公司对设备安装软件的安全性审查,但仍然使用极某公司商标,并以“破解版”为卖点进行销售。极某公司分别就计算机软件侵权及商标侵权提起两宗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幻某公司、点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
裁判结果
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极某公司自主研发的GMUI系统与投影仪硬件深度适配。幻某公司未经极某公司允许,对投影仪内置操作系统桌面启动程序进行修改,替换成点某公司桌面软件,侵犯了权利软件修改权。投影仪系硬件与软件共同作用才能正常使用并发挥全部功能的商品,幻某公司对投影仪内置的操作系统进行了修改,将导致权利人无法通过设备内置的软件系统收取用户的许可费用,也可能引发因软硬件适配不畅导致的产品功能故障,是对权利商品核心组成部分进行了实质性替换。幻某公司将被改造后的商品重新投入市场,从商品端破坏了商标、商品、商标权人之间的关联关系,构成对极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法院遂判决幻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极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一审宣判后,幻某公司不服,向四川高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未经许可,擅自对正版商品进行“破解”等改造销售构成多重侵权的裁判标准。当前,智能家居产业已成为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融合发展的重要载体。本案明晰了“破解”他人计算机系统生态并非中立的技术规避,而是对软硬件一体化商品核心部分的实质性替换,构成对软件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双重侵犯。本案不仅有力震慑了破坏产品系统生态的侵权行为,打击以技术为工具搭便车的违法行为,更以司法实践强化对高新技术企业核心技术成果和品牌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