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7月至2024年6月,章某某在未取得“XX”等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上高县泗溪镇租赁的厂房内,利用购买的上述品牌模板,雇请工人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汽车刹车片进行销售。经查实,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73万余元。章某某曾因假冒注册商标于2019年6月24日、2021年3月25日、2023年4月11日先后三次被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裁判结果
万载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章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章某某因假冒注册商标多次受到行政处罚,再次实施侵犯同类知识产权行为,不应适用缓刑。判决:章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并判处相应刑罚。一审宣判后,章某某提出上诉,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系依法严惩涉公众出行安全领域知识产权犯罪的典型案例。针对屡罚不改、重复侵权,且侵权产品直接危及公众出行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法院依法对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财产刑,切实强化对危害民生安全行为的惩治力度。同时,法院以本案为切入点制发司法建议,与相关行政机关协同会商,围绕侵权物品查处、违法成本提升、案件线索移送机制等问题深化协作,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