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健康中心在其门店听力检测区、微信朋友圈及发放的宣传单上,宣传可“全面改善,从根本上解决耳聋、耳鸣、耳痛、中耳炎等耳病问题,使其不反复”。其实际经营人刘某在接受市场监管局询问时,自认不能对其宣传内容提供相关科学依据,并且其门店两位工作人员未取得医疗卫生专业类相关资格证书。在经营过程中,有顾客根据传单内容、微信宣传等到店咨询、购买服务或产品,表示没有效果或没有特别的效果。新余市市场监管局经调查认定,某健康中心构成对经营的服务及商品的功能作虚假商业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向某健康中心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某健康中心申请行政复议,市场监管局重新调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某健康中心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健康中心在其经营场所、宣传册和微信群发推广信息中宣称可以治疗听力减退、耳鸣、肿胀等症状,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上述宣传内容具有科学依据,该宣传行为构成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新余市市场监管局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有关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决定给予某健康中心罚款15000元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充分考虑了本案中存在的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判决:驳回某健康中心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某健康中心提起上诉。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判决明确经营者对其商品或服务功能的宣传内容缺乏科学依据的,构成虚假宣传。该裁判强调经营者必须“言出有据”,体现了法院坚决依法打击健康消费行业虚假宣传的决心,对倡导市场主体以诚信的方式参与市场竞争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