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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某公司与吴某某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28日,广州某公司获得植物新品种“夏日七心”独家授权许可,并受权利人委托,对含“夏日七心”在内的茶花系列品种权进行维权。广州某公司发现吴某某等十二人对外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公证购买了被诉侵权植株并从该植株上剪取叶片样本作为待测样品;又从品种权人指认的十棵“夏日七心”植株上摘取叶片样本分别进行封存,并在《夏日七心标准样品来源证明》的文件上签字后送交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参照《植物品种鉴定MNP标记法》,待测样品与对照样品比对为极近似品种或相同品种。广州某公司认为吴某某等十二人侵害其植物新品种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损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对于审批机关未保存标准样品,亦未保存基因型信息的植物新品种,如果品种权人通过充分说明、作出承诺、提供其他佐证等,能够初步证明其提供的繁殖材料样品就是该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的,可以以其提供的该繁殖材料样品作为确定保护客体的依据。案涉检验报告中的对照样品系从品种权人处取得,并由品种权人盖章、品种培育人钟某某签字承诺,该检验报告中的对照样品可以作为确定保护客体的依据。吴某某等人未经许可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植株,侵害了“夏日七心”植物新品种权。结合侵权情节、原告维权情况等因素,判决吴某某等人分别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另有两案和解撤诉。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彰显了司法应对新型种业知识产权问题的科学路径。针对审批机关未保存标准样品及基因型信息的植物新品种侵权比对裁判难题,参考入库案例裁判思路,认可品种权人提供、培育人签字确认的对照样品效力,结合基因检测报告精准认定侵权,平衡权利保护与防止权利滥用,为同类案件提供明确裁判指引。对权属证据从严核查,明确诉讼主体资格,对十二件涉同一品种权案件统筹排期、集中取证,穿透式审查赔偿金额的依据,杜绝虚高诉求,推定维权合理开支并公允分摊,既恪守证据规则,又贴合实际情况,坚持调判结合,高效化解纠纷、节约司法资源,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