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吕某等三人自2018年3月起组建研究团队开展“音乐训练对自闭症儿童的脑机制研究”,吕某基于该研究于2022年5月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孤独症脑功能状态分析及音乐治疗效果研究》。2023年6月,吕某等三人发现某大学教师王某某在某外文期刊上发表的《音乐疗法在特殊儿童心理健康中的应用研究》一文存在复制吕某论文数据、图片及研究结论的情形。为此,吕某等三人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某某赔偿侵权损失及合理开支。
裁判结果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孤独症脑功能状态分析及音乐治疗效果研究》系吕某的硕士毕业论文,具有独创性。王某某通过中介购买被诉侵权论文并署名发表,被诉侵权论文与权利论文相比,数据、图片及研究结论存在诸多重复,被诉侵权论文大篇幅语言表述为权利论文的英文翻译,并非学术研究的正常引用,系剽窃他人作品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综合考虑吕某论文的创作难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后果,同时考量王某某在收到律师函后态度诚恳并积极减轻损害的情形,判决由王某某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以及维权合理开支1.5万元。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高校教师通过向中介购买科研论文而侵害他人权利的学术不端案例。被诉侵权论文发表于某外文期刊,其大篇幅语言表述均系对权利论文的英文翻译,并非正常学术研究范畴内的合理引用,而是“翻译式抄袭”。本案从司法层面明确否定了“论文买卖”和“翻译式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不仅维护了创作者合法权益,也对引导科研人员恪守学术诚信具有鲜明的警示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