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荣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曾委托案外人何某绘制“郭子仪拜寿图”,并支付润笔费。某荣公司将该图案应用于其生产的酒瓶上,并先后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和作品著作权登记。某庄酒厂曾是某荣公司的客户,其订购使用了该图案酒瓶。后某庄酒厂及其关联公司某酒公司未经许可,委托某润公司、某叶公司生产、销售使用了与涉案美术作品实质性相似图案的酒瓶,并就被诉侵权酒瓶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酒瓶图案与涉案美术作品在主图堂前拜寿场景、瓶肩瓶脚纹饰等方面高度相似,仅在左侧部分场景有所不同。某荣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庄酒厂等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传统题材再创作作品的独创性判断,应聚焦于作者个性化的表达。对于基于民间故事、传统纹样等公有领域元素进行的再创作,不能仅因题材或部分元素常见而否定其独创性。关键在于审查作者在构图、造型、布局、线条等具体表达形式上是否进行独立构思和个性化取舍,其最终成果是否体现了区别于现有公有领域表达的独创性智力劳动。侵权人获得在后外观设计专利的事实,并不妨碍法院对在先著作权作品进行保护,也不影响对其使用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的独立判断。判决:某庄酒厂、某酒公司等四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案涉“郭子仪拜寿图瓶(图案)”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某庄酒厂、某酒公司赔偿某荣公司经济损失23万元、支付合理维权支出2万元;某润公司就其中的经济损失23万元承担连带责任;驳回某荣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及传统题材图案再创作作品著作权认定与保护的典型案件。当前,文化创意产业蓬勃发展,大量创作取材于传统文化元素,实践中常出现将传统图案、纹饰进行重新编排、组合、设计后用于商业开发的情形。本案紧扣“独创性”的法律本质,准确界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与不受保护的公有领域表达,认定案涉图案凝聚了作者的智力创作劳动,展现了独特美感,构成受保护的美术作品,厘清了传统文化元素再创作的著作权保护边界,对于激励传统文化的创新创作、推动文化传承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