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晶某公司与隆某公司均为国内光伏龙头企业。晶某公司认为隆某公司未经晶某公司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案涉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侵害了晶某公司的发明专利权。为此,晶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隆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起案件标的额合计3.5亿元)。
裁判结果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坚持以调解止纷争、促合作,推动双方通过专利互授实现“一揽子解纷、竞争中合作”。晶某公司撤回该系列案的全部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调解止纷争、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典型案例。我国光伏产业在全球稳居主导地位,龙头企业之间相互频繁发起专利侵权诉讼加剧行业内卷。法院通过推动双方企业进行专利交叉许可达成一揽子和解,避免陷入内耗,帮助双方将更多精力投入技术研发与市场开拓,为重大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提供了可参考的实践样本。该案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