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粤民终5151号
基本案情
迪某公司是某国际知名商标的权利人。2022年,高某公司与赫某公司合谋开启所谓的该知名品牌中国计划。高某公司将其受让的两枚核定使用在“地垫”“玩具”等商品上的类似商标“授权”给赛某公司使用。赛某公司在线上线下大量宣传、销售带有该标识的“引力熊”等商品,且门店选址与价格档位完全对标迪某公司正品。赫某公司在包含涉案商标的域名网站及公众号上展销上述侵权商品。迪某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高某公司等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在被诉行为发生前,迪某公司涉案商标已达驰名程度。三侵权人分工协作,将涉案标识用于多种商品,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其受让的商标已被宣告无效,不足以成为使用被诉标识的正当事由。赫某公司注册并使用涉案域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三侵权人主观故意明显、情节极其恶劣,符合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本案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判令高某公司、赫某公司、赛某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80万元。
典型意义
平等保护是司法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体现。本案是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严厉打击披着“合法外衣”全方位攀附国际知名商标的典型案例。本案依法认定涉案商标构成驰名商标,清晰界定各侵权人的行为性质,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重判,彰显人民法院坚持中外主体知识产权平等保护的司法立场,有力震慑故意侵害知识产权的严重侵权行为,守护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