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选理由
本案是人民法院在涉纺织服装产业知识产权审判中,准确适用商标侵权判断规则,对网络环境下复杂多样的标识使用行为进行“场景化分析、精细化裁判”的典型案例。针对被告在电商平台店铺名称、商品链接标题、宣传文案及产品实物上分别使用“素肌良品”“素肌”“素肌素颜”“素肌……良品”“素肌……果冻条”等不同行为,法院严格遵循商标法原理,在充分考虑涉案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的前提下,根据具体的标识使用情形,逐一分析其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与权利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最终对部分行为认定侵权、部分行为认定不侵权,清晰划定了商标权的保护边界。本案的审理体现了知识产权审判的精细化导向,对规范电商经营行为、引导权利人合理维权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基本案情
原告素肌(广州)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素肌公司)是第35979349号“素肌良品”商标和第44556194号“素肌果冻条”商标的权利人。素肌公司主张各被告实施了多项侵害其商标权的行为,具体包括:1.在商品宣传文案中直接使用“素肌良品”字样;2.在商品链接标题中使用“素肌……良品”“素肌……果冻条”“素肌……果冻”“素肌……果冻胶条”等表述;3.在商品链接标题中单独使用“素肌”字样;4.使用“素肌素颜”作为网店名称及商品链接标示的品牌名称;5.在被诉侵权产品的吊粒、吊牌和包装上使用“”标识,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标诉讼时均处于有效状态,素肌公司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针对不同的被诉标识使用情形和场景,区别认定如下:1. 被诉链接宣传文案“素肌良品相当注重研发和品质,专注程度值得信托”所使用的“素肌良品”文字与第35979349号商标在视觉上无差异,完全相同,构成商标侵权。2. 被诉链接另一宣传文案“素肌良品至经典的明星面料,很多高奢都指定过它”虽亦使用了“素肌良品”文字,但从文义上理解,该语句表述的是其内衣与素肌良品品牌内衣所使用的面料相同,故该使用行为属描述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3.在商品链接标题中使用“素肌……良品”“素肌……果冻条”“素肌……果冻”“素肌……果冻胶条”等表述,尽管中间穿插有其他文字,但其他文字显著性不强,在隔离状态下,当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看到上述商品标题时,极易基于其所使用的“素肌……良品”“素肌……果冻条”“素肌……果冻”“素肌……果冻胶条”文字而误认为被告销售的商品与涉案商标相关联,构成商标侵权。4. 在商品标题中单独或穿插使用“素肌”字样,在被诉网店名称、被诉链接品牌名称中使用“素肌素颜”字样和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图片”标识,尽管亦包含涉案商标中的“素肌”二字,但考虑到权利商标“素肌良品”与前述被诉标识的相同部分“素肌”文字识别功能较弱,素肌公司未能证明“素肌”文字已与其形成指代关系,同时,将上述被诉侵权标识与素肌公司商标的整体和主要部分进行隔离比对,差异明显,不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发生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综上,认定被告的部分标识使用行为侵犯了素肌公司涉案商标权,应为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