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24)赣0203知民初372号
裁判要旨:
一是确立短视频文案独创性的精细审查标准,坚持“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对文案中的个性化修辞与逻辑编排认定为作品予以强保护,对缺乏独创性的简单罗列不认定为作品。
二是强化诚实信用原则在流量竞争领域的规则指引,认定被告通过抄袭文案实现流量劫持的行为,违反诚信原则与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推荐理由:
在移动互联网时代,短视频创作繁荣,短视频虽短,却凝聚创作者的心血。本案原告创作的短视频是由一系列视频素材编排后添加相应的文字解说剪辑而成,属于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构成视听作品。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获取并向公众提供相关数据,导致原告运营的视频号与被告运营的视频号部分内容高度同质化,被告客观上抢夺了原告利用其视频挂载商品进而实现销售的机会,足以实质性替代原告某文化科技公司提供的服务,依法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也是对消费者消费权益的损害。其典型意义在于通过精准司法裁判,深入贯彻实施《民法典》关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公平诚信市场秩序的立法精神,充分彰显了司法裁判对新技术、新业态下知识产权保护需求的精准回应,为护航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诚实守信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保障。
关键词:
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短视频、流量劫持
基本案情:
原告武汉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文化公司)系抖音平台“瓷某某”账号的认证企业。2024年2月至6月期间,该公司创作了六条与陶瓷行业相关的短视频,并发布在抖音平台。该系列视频采用人员讲解的形式,并配有相应的解说文案。2024年5月至6月,微信视频号“某瓷土”发布了六条视频。经比对,该六条视频的标题、讲解文案与某文化公司的六条视频内容基本相同。“某瓷土”视频号的企业认证主体为被告某陶瓷店。
某文化公司认为,被告的文案抄袭行为在景德镇陶瓷行业引起强烈反响,给新兴的陶瓷直播电商业务带来恶劣影响。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
裁判理由: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案涉的“中国陶瓷博物馆什么瓷器值得你必打卡”“东方餐具宋式审美文人雅趣”“买个明白青花和青花釉里红”“不同体质辨清思路喝对茶”“三套好书把玩瓷器入门到进阶”文案在讲解相应主体时,使用了部分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包括修辞手法和文字表达之间的起承转合等,体现了个性化的选择,系以文字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构成文字作品。“十大名杯瓷友心中的文化图腾”的文案,因文案简短、内容单一,没有使用个性化的修辞方法,不构成文字作品,应认定为录像制品。对被告提出诉争“被侵权短视频”文案并非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的辩解,予以部分采纳。故“某瓷土”发布的5条视频文案未经授权使用了与原告相同的文案,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请,因案涉视频已经下架,故没有了重复支持的必要。关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原告未能举证实际损失,法院综合考虑案涉视频传播量、用途及维权方式等,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