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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工制作”能否构成著作权作品——应某燕与景德镇某某轩陶瓷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号:

  (2025)赣0203民初195号

  裁判要旨:

  一、因制作工艺自然形成的差异未体现作者的独创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二、若作品设计未脱离实用功能,不具备可独立存在的艺术美感,不应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

  推荐理由:

  以实用品、手工制品主张著作权的纠纷日益增多,部分权利人试图将常规设计、通用工艺纳入专有权利范围。本案以严谨的司法判断回归著作权法立法本意,明确独创性是作品的核心构成要件,严格把握了知识产权“保护而不泛化、鼓励但不纵容”的裁判尺度,维护了公有领域秩序,充分发挥了司法在推动陶瓷传统工艺与现代艺术良性融合的保障功能。一是明确因制作工艺自然形成的差异未体现作者的独创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独创性的“创”是指源于本人的表达是智力创作成果,具有一定程度的智力创造性。因制作工艺自然形成的差异,未能体现作者个性化的审美判断与独立智力表达,或者说所反映的智力创作程度过低,不能认定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本案再次强调了著作权登记仅为权利初步证据,并非获得保护的当然依据,唯有达到法定独创性高度的表达,才能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从根本上厘清“手工制作”与“作品创作”的法律区别。二是强调实用功能与艺术表达分离原则,合理划定著作权保护界限。碗盘作为日常餐具,核心功能是盛放食物,其形状、尺寸由实用目的主导,著作权法不保护实用功能本身,仅保护独立于功能的艺术表达。若作品设计未脱离实用功能,不具备可独立存在的艺术美感,不应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本案再次明确了实用艺术品获得版权保护必须满足艺术性与实用性可分离、艺术表达具有独特审美意义的标准。

  关键词:

  著作权、独创性、制作工艺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5日,应某燕就案涉捏制饭碗(器型)和捏制承托盘(器型)取得作品登记证书,类别为美术,证书附图为一个内外均为白色的饭碗的不同视图和一个内外均为白色的盘子的不同视图。应某燕以其作品登记证书主张其对上述捏制碗盘享有著作权。应某燕发现景德镇某某轩陶瓷公司在网店销售手捏餐具(包括捏制承托盘、饭碗、鱼盘等),认为景德镇某某轩陶瓷公司的销售行为侵害了其著作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景德镇某某轩陶瓷公司立即停止侵权、销毁生产模具及剩余库存,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63000元。


  

裁判理由:

  应某燕主张权利的作品捏制饭碗、捏制承托盘表面未绘制图案、未填涂色彩,器型与常见的碗盘形状相似,因系捏制而成,故碗盘内外有手指按压的痕迹、碗盘边缘线条亦不如常见碗盘平滑,但这类差别是捏制方法所形成的,未能体现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与表达,或者说差异部分所反映的智力创作程度过低,不能认定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遂判决驳回了应某燕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