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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生物公司诉汇某药业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

  德克萨斯理工大学系统享有名称为“在雌性猪属动物中刺激生殖的信息素组合物及其使用方法”、专利号为ZL 201680066268.2的发明专利,涉案专利目前处于合法有效状态。涉案专利共包含16项权利要求,其中包含独立权利要求1、10和15,以及分别直接或间接引用各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某生物公司是涉案方法发明专利的独占被许可人。某生物公司在网络发现名称为“汇洛萌”和“佑诸保”的两款公猪气味剂与涉案专利请求保护的产品用途相同。“汇洛萌”产品所附的兽药经营许可证所显示的名称为汇某科技公司,“佑诸保”产品标注的生产商为汇某威公司,网页上及产品上显示有“VETCAN”“汇承”“佑诸保”商标由汇某科技公司所有。某生物公司请求汇某药业公司、汇某威公司、汇某科技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以及合理支出300万元。审理中,法院通过委托上海微谱检测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诉侵权产品“汇洛萌”和“佑诸保喷雾剂”的组分(雄烯酮、雄甾烯醇、喹啉)及这三个成分的质量比以及是否含有乙醇、异丙醇进行鉴定。

  裁判

  厦门中院一审认为,因被诉侵权产品“汇洛萌”“佑诸保”采用的技术方案涉及雄烯酮、雄甾烯醇和喹啉组成以及化学成分含量的认定,经审查,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可以上海微谱检测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分析报告》作为依据。关于权利要求1,根据“汇洛萌”相关产品介绍,载明其可以替代公猪,用于母猪的诱情、查情以及配种前后的环境改良,其用途系用于雌性猪属动物中以刺激生殖。根据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0022]段、说明书第[0023]段及编号为WP-22063718-FX-01Cn《分析报告》可推断所检测的“汇洛萌”样品中包含喹啉、雄甾烯醇和雄烯酮,为雄激素类固醇,系一种信息素试剂组合,雄甾烯醇的质量含量约为0.0023%,雄烯酮的质量含量约为0.0023%,喹啉的质量含量约为0.0019%,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根据权利要求2,“汇洛萌”中雄甾烯醇的质量含量约为0.0023%;雄烯酮的质量含量约为0.0023%,落入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关于权利要求4-6、8,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4-6、8以及说明书第[0026]段,被诉侵权产品主要成分为“复合醇、去离子水、微量黏蛋白、尿酸以及钠、钾、钙、镁离子等”,包含复合醇、去离子水成分的运载体溶剂,且根据《分析报告》载明被诉侵权产品亦包含质量含量约为29.180%的醇类异丙醇,因此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4-6、8的保护范围。关于权利要求10-14,由于权利要求10-14为权利要求1所述组合物对应的产品使用方法,汇某药业公司、汇某科技公司、汇某威公司并非该专利方法的使用者,故被诉侵权产品不落入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0-14的保护范围。综上,被诉侵权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厦门中院一审判决汇某药业有限公司、汇某威公司、汇某科技公司共同赔偿某生物公司经济损失400,000元及合理费用100,000元。宣判后,汇某药业有限公司、汇某威公司、汇某科技公司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法院二审认为,上海微谱检测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具备相应技术水平的专业机构,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采用的检测方法并无不当,符合本领域的通用检测做法,一审法院委托上海微谱检测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含有相关成分和含量测定并无不当,《分析报告》应予采信。结合《分析报告》作出的结论,可以最终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了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各被告的行为构成对某生物公司专利权的侵犯。最高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涉及与民生相关的畜牧养殖领域,依法及时、准确认定动物养殖制剂领域的专利侵权行为,对于促进农民增产增收、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农村现代化有着积极意义。本案系福建省首例涉动物养殖制剂的方法发明技术类案件,因所涉技术领域较为小众、特殊且极其专业,在案证据以及依照法院内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统一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委托鉴定人均无法判定被被诉侵权产品的组分含量、质量比等,导致待证侵权事实真伪不明。本案创造性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未建立“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统一登记管理制度”的鉴定业务领域,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鉴定人选任程序,选取具有检测能力、检测水平的专业机构就被诉侵权产品的组分、质量比等进行检测,并就检测方法是否规范、技术手段是否可靠进行审查,最终根据检测报告准确有效查明被诉侵权产品的组分、质量比等,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只要专业机构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或者技术水平,检测或者鉴定过程客观公正,则不应因检测机构无相应的鉴定资格而影响检测结果或鉴定意见效力。本案系在权利人无法举证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且通过传统技术查明手段无法查明技术事实的情形下,法院在技术事实查明方法上所作的创新,保护了动物养殖行业的科技创新成果,获2024年福建省优秀案例分析三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