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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许某、漳州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

  某生态农业公司与案外人于2021年8月10日联合向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申请西番莲属植物新品种保护,品种暂定名称为“钦蜜9号”。2024年3月15日,某生态农业公司以公示期异议人提出31类“钦蜜”商标异议为由申请将原暂定名“钦蜜9号”更名为“钦果9号”;2024年4月12日,农业农村部授予申请人品种权,并同意申请人的更名申请,确定该品种名称为“钦果9号”。2021年7月开始,某生态农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漳州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多次就商标权和品种权合作进行沟通。2022年3月17日,某新闻网发表文章报道漳州某公司与台湾某公司开展技术合作、培育出“钦蜜9号”新品百香果苗,并介绍该款果苗长势良好,是该公司当年主推新品种。另有视频宣传某县当地一家农业公司培育出一种新品“百香果苗钦蜜9号”,漳州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在视频中宣传钦蜜9号优点。某生态农业公司以许某、漳州某公司虚假宣传为由提起诉讼。

  裁判

  漳州中院一审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歧义性语言进行商业宣传和其他足以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本案中,即使2022年11月漳州某公司受让取得第33201143号“钦蜜”商标,但商标权与植物新品种权属于不同知识产权,许某、漳州某公司在前述行为中将商标权和植物新品种权混为一谈,做出违反诚实信用的虚假陈述和引人误解的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福建高院二审认为,漳州某公司、许某经商标权人许可的时间在本案审理时尚存争议。即使在本案宣传行为发生时漳州某公司、许某经商标权人授权,有权使用“钦蜜”商标,亦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漳州某公司、许某进行涉案宣传时,某生态农业公司已就“钦果9号”以暂定名“钦蜜9号”申请了植物新品种权,且许某知晓某生态农业公司培育百香果新品种的事实,漳州某公司、许某宣传其培育了“钦蜜”品种,并且无正当理由使用与“钦果9号”植物新品种名称中数字完全相同的“钦蜜9号”,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损害了某生态农业公司合法权益。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商标权与植物新品种权系不同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利范围,诚实信用地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人正当权益。行为人在宣传时超出被许可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使用与他人申请植物新品种的名称完全相同的字样,损害植物新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