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郑某某系著名武侠小说作者古某先生之子,其以继承人身份依法享有古某先生作品的著作权,郑某某主张各被告在其开发、运营的游戏《盖世豪侠》中擅自使用古某先生作品名称、人物名称、人物形象、人物特点、门派名称、门派特点、武器名称、地点名称、武功招式名称等,故意攀附古某先生及其所著作品的知名度和商誉,侵害原告享有的著作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查明,古某先生系涉案《绝代双骄》《陆小凤系列作品》《武林外史》等11部武侠小说作者,上述作品在海内外享有较高知名度。深圳莲某公司系《盖世豪侠》游戏软件著作权人,深圳青某公司系《盖世豪侠2》游戏软件著作权人,俞某系被诉游戏制作人,广州华某公司、珠海心某公司、珠海欢某公司、福州春某公司系游戏运营商,周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系福州春某公司股东,上述3人在一审期间注销福州春某公司,各运营商在微信公众号和各家官网宣传该游戏时,使用古某先生作品中的武侠元素。涉案《盖世豪侠》游戏未经权利人许可在游戏中擅自使用古某先生的作品名称、人物名称、人物形象、人物特点、门派名称、门派特点、武器名称、地点名称、武功招式名称等。
裁判
福州中院一审认为,涉案游戏系对人物角色、人物特征、人物关系、武功招式、门派、地点和武器等元素的结合,前述元素具有一定关联性、设计和安排,这些元素的集合明显指向古某先生原著小说中的具体故事情节和人物形象等表达,涉案游戏未经许可使用这些元素构成对古某作品改编权的侵害。涉案游戏所使用的是涉案作品中人物角色、人物特征、人物关系、武功招式和武器等要素的结合,与古某先生作品中相关的要素结合相同或近似,以上要素的结合可以体现古某先生对涉案作品中的特定人物和情节的构思,以及体现作者在表达中的取舍、安排和设计,构成改编权保护客体。鉴于古某武侠作品及人物角色等武侠元素具有较高知名度,而各被告专门选取相关公众公认的最具有知名度的那部分作品和作品元素,被告的前述宣传行为非常容易致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盖世豪侠》游戏与涉案古某武侠作品之间存在授权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从而得以凭借古某、古某作品之名以及公众对古某作品的联想、认知迁移而吸引用户使用涉案游戏,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被告上述行为抢夺了郑某某凭借涉案作品游戏改编权在游戏市场本应获得的竞争优势,导致郑某某权益受损,各被告的行为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判决相关被告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一审判决后,各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网络游戏的主要剧情与涉案作品无关,仅使用涉案作品中人物角色、人物特征、武功招式等元素用来吸引游戏玩家下载进行引流,涉案作品权利人主张游戏制作者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被诉游戏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是审理此类案件的难点。上述元素经过设计和安排,体现了古某作品的人物和情节的构思,指向古某作品的表达,侵害了原作品的改编权。本案针对此类情况进行详尽分析,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较高参考价值。案件审结后,台湾古某著作管理发展委员会专门致函表示感谢,表示该案的处理让广大台湾同胞看到祖国大陆法院在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力度和决心,让台湾同胞对祖国大陆的司法体系和营商环境的未来发展充满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