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山东洁某公司系“七度时光”商标的授权使用人,该商标注册时间已经超过五年。山东洁某公司将“七度时光”商标使用在女性卫生用品上,自2019年开始生产被诉侵权产品,通过淘宝、拼多多、抖音等各大电商平台销售。恒某纸业公司主张,被诉“七度时光”标识系恶意注册,该商标与恒某纸业公司主张权利的驰名商标“七度空间”高度近似,双方产品均使用在相同类别商品上,且“七度时光”商标使用的产品包装、装潢与恒某纸业公司产品的包装、装潢极为近似,导致大量相关公众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恒某纸业公司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联系,被诉侵权产品不正当利用“七度空间”驰名商标市场声誉,损害恒某纸业公司利益,请求判令山东洁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
裁判
泉州中院一审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认定“七度时光”商标注册时,恒某纸业公司的“七度空间”在中国境内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其后亦长期稳定保持驰名状态,属于驰名商标,山东洁某公司对“七度时光”的使用极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侵害恒某纸业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判决洁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恒某纸业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
福建高院二审认为,由于被诉侵权的第23737053号“七度时光”商标已经获准注册超过五年,恒某纸业公司应当证明该商标在申请注册时存在恶意以及该商标与恒某纸业公司的权利商标共存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或者对权利商标造成淡化影响。本案中,被诉侵权的商标原始注册人于2019年前申请了500余件注册商标,商标中存在诸多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相近的商标被宣告无效,注册商品类亦与其经营范围不吻合,也未有证据显示其有进行实际使用。综上可认定该商标在申请注册时存在恶意。同时,由于被诉侵权“七度时光”标识与“七度空间”商标构成近似,客观上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且会对“七度空间”驰名商标造成淡化,侵害了恒某纸业公司对“七度空间”驰名商标享有的权利。福建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系在同类商品上支持权利人注册商标驰名保护请求的典型案例。根据商标知名程度确定不同保护强度有利于激励权利人强化品牌建设,认定驰名商标也是保护权利人对培育商标的投入并确定相应保护强度的重要内容。在商标性使用日益多样化的时代,法院适用该驰名商标条款时也采取符合行业特征、时代特征的多元考量,商标侵权的基础理论是混淆理论,但驰名商标的知名度不同于一般商标,其积累的多年优质商誉蕴含着巨大经济价值,本案的典型意义有二:一是多维度全方位剖析“混淆标准”,打击恶意注册行为。坚持商标法基本原理,在传统混淆理论基础上对混淆的标准进行更加细致的考量和多维度综合认定混淆标准。涉案被诉侵权商标系注册商标,但其注册人存在大量囤积商标、抄袭他人商标的行为,且侵权人从产品包装装潢、商标标识等方面全面模仿恒某纸业公司产品,攀附恒某纸业公司品牌商誉的主观故意明显。综合被诉侵权商标申请注册及商标实际使用状态等情况,被诉侵权商标属于恶意注册,但已超过法律规定5年的宣告无效期,故需要通过驰名商标认定划清双方权利边界。两级法院依法认定“七度空间”为驰名商标,打击恶意注册商标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立法精神相通,体现驰名商标认定的重点是对其进行特殊保护,及时制止商标侵权行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二是突破“跨类保护”限制,明确驰名商标“反淡化”认定规则。对驰名商标进行“跨类保护”旨在给予驰名商标较一般注册商标更强的保护。本案根据“举重以明轻”的法律解释规则对相同类别的商品进行驰名商标认定,较好贯彻了驰名商标立法宗旨和目的。虽然商标法并未明确,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引入反淡化规则,依据该解释,本案认定被诉侵权的“七度时光”标识与“七度空间”商标构成近似,客观上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也必然会减弱“七度空间”驰名商标显著性。对于普通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通过行政途径予以解决,对于驰名商标和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决被告禁用其注册商标,本案在相同商品上的驰名商标给予保护,不仅进一步强化驰名商标权利保护范围,也为驰名商标混淆和淡化并存的梯级保护方式提供有益模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