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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网某公司与厦门海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案

  案情

  杭州网某公司经合法授权享有14首涉案歌曲的词曲著作权、录音制作者权及相应维权权利。厦门海某公司提供涉案APP的下载服务。湖北海某公司、厦门她某公司共同运营涉案APP,通过其聊天室模块的听歌K歌功能,向用户提供涉案歌曲的在线播放服务。广州音某公司作为曲库资源方,向北京腾某公司提供其中13首涉案歌曲;北京腾某公司作为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通过接口服务向涉案APP运营方提供涉案歌曲,除上述13首歌曲外,还有来源于音集协曲库的歌曲《冲动的惩罚》。杭州网某公司认为五被告未经许可提供涉案歌曲的播放、下载服务,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五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4万元。

  裁判

  集美法院一审认为,杭州网某公司提交的证据已形成完整的权属证据链条,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可以认定其依法享有涉案歌曲和录音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涉案APP运营方湖北海某公司、厦门她某公司向公众提供交互式歌曲播放服务,侵害了杭州网某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广州音某公司无法证明其曲库资源具有合法授权,具有审查能力和条件却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构成侵权;北京腾某公司就音集协曲库仅取得非交互式传播的授权,却向涉案APP运营方提供接口服务,存在过错,构成侵权,其就广州音某公司曲库向涉案APP运营方提供接口服务已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不构成侵权。涉案APP运营方主观上无过错,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亦无需分担维权合理开支。一审法院综合考量涉案歌曲知名度、侵权行为情节等因素,判决北京腾某公司赔偿杭州网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700元,广州音某公司赔偿杭州网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7,220元。

  厦门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针对网络语音聊天室音乐服务这一新兴互联网业态引发的著作权纠纷,作出了指引性裁判。一是明确在兼具“房主”“房客”角色的网络语音聊天室中规范提供音乐服务,需要同时取得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的双重授权,清晰界定新兴商业模式下著作权权利边界;二是确立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过错认定标准,即结合其提供服务的性质及控制风险的能力综合判断,为类似平台的合法运营提供明确指引;三是指明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应遵循过错责任原则,明确善意侵权人仅需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且在维权合理开支可由主要责任方弥补的情况下,应免予其分担该费用,避免加重善意经营者审查成本,有力护航新兴互联网业态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