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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公司与榕某公司、陈某、张某、卡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

  白某公司是B站、小红书、知乎账号等平台上20余个新媒体账号的实际运营方,对前述账号发布的短视频内容享有著作权。白某公司通过组建专业团队制作原创流量卡推广视频,以“内容—种草—转化”的商业模式推广各大运营商的流量卡进行经营。榕某公司、陈某、张某、卡某公司同样从事推介运营商号卡并赚取佣金的经营活动,以发展下线代理商作为业务模式。榕某公司、陈某、张某、卡某公司等共同依托ksjhaoka.com网站运营“卡世界平台”,通过B站账号“我不是卡神啊”及其他上百个企业微信群发布语雀文档,在微信群内以无需自行创作、剪辑视频为核心,教导其下级号卡分销商从白某公司运营的新媒体账号直接搬运视频及宣传文案,通过简单去除水印、提供AI工具进行洗稿等方法后按照短视频平台规则加以发布,还直接附白某公司账号链接作为其“素材库”。

  裁判

  福州中院一审认为,白某公司的商业模式具有受保护的竞争利益。榕某公司等四被告在“卡世界平台”的经营活动中具有合作分工关系,各主体具有共同的经营利益、一致的行动目标和高度相似的行为模式,属于共同行为人,可将其视为一个整体。榕某公司一方在经营活动中,倡导无需自行创作,复制、搬运、通过AI洗稿改换他人制作的内容资源快速生成自己内容的经营理念,这种以“不劳而获”作为核心经营思路的方式不符合公平诚信的竞争理念,在客观上对他人的智力成果缺乏尊重,造成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后果。其引流方式不符合诚信经营理念,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榕某公司一方在教学文档中,教导将白某公司的权益账户作为获取内容资源的目标,通过去除水印,或者AI洗稿的方式来优化搜索排名、规避抄袭检测,并对搬运和改换后的内容进行大量复制发布,以及将白某公司的权益账号的名称作为搜索关键词等,本质上是利用包括白某公司在内的竞争者的品牌和内容资源来吸引流量,创造交易机会,从而建立自己的竞争优势,减少己方的成本投入。该行为攫取了竞争对手的经营成果,削弱了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显然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具有正当性。一审判决榕某公司等停止教唆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600,950元。福建高院经二审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评析

  随着信息经济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商业竞争模式愈加多样化。互联网平台具有竞争力的商业模式以优质的内容资源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品牌资源,增加受众的黏性,提高经营主体的整体竞争力。对于竞争参与者而言,采用、模仿既存的商业模式从而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是常见的竞争形式。但是,这种模仿应有边界,如果超越合理边界,以抄袭、攀附、复刻竞争对手方为核心,完成对他人服务内容的实质性替代,则属于违反商业伦理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人民法院未采纳四被告未“直接搬运视频” 应免除侵权责任的抗辩,而是认定平台方将AI洗稿方法纳入教程向代理商普及的行为,构成教唆、帮助行为,为司法实践中认定AI技术滥用引发的著作权侵权行为提供参考。裁判思路回应了互联网侵权“去中心化、链条化”特点,有效破解了“平台躲在代理商背后规避责任”的司法认定难题,对短视频推广、直播带货等依赖“代理分销”的互联网行业具有强烈警示意义,任何通过教唆代理商侵权以降低自身经营成本的行为,均需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