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侵害著作权案 ——上海某文化公司与杭州某智能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案例索引 一审:(2024)浙0192民初1587号 二审:(2024)浙01民终10332号 裁判要旨 在判断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侵权时,应区分不同应用场景,分类分层界定侵权责任。作为应用层直接面向终端用户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直接参与商业实践并基于定向生成的内容获益,应当对具体应用场景下的生成内容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在认定其是否存在过错时,应综合考量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性质、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水平、避免损害的替代设计的可行性与成本、侵权事实的明显程度、可能引发的侵权后果、采取的必要措施及其效果等因素,将平台的注意义务控制在与其信息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合理程度。 推荐理由 本案系首例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本案判决提出了分类施策的侵权认定标准,在区分输入端和输出端、不同的应用场景和技术架构的前提下,详细辨析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构成著作权直接侵权和帮助侵权的构成要件,明确了作为应用层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合理注意义务及过错认定规则,并对数据训练是否构成合理使用进行了有益探索,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认定划定了边界。该案判决坚持促进创新与依法治理并重、保障权利和服务产业并行,对于推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的健康规范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和示范效应。判决生效后,法院向被告杭州某智能公司发送了关于规范平台发展的司法建议,得到该公司的积极反馈。 本案曾入选“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年度报告”“浙江法院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 案情介绍 原告上海某文化公司经授权获得了奥特曼系列形象的知识产权及相关维权权利。被告杭州某智能公司系某AI平台的运营主体,该平台提供基础模型Checkpoint和LoRA模型,支持图生图、模型在线训练等诸多功能。在该平台上存在有关奥特曼的智能生成图片及LoRA模型,可应用、下载、发布或分享链接。奥特曼LoRA模型系由用户上传奥特曼图片,调整参数进行训练后生成。其后,用户可通过输入提示词,选择基础模型、叠加奥特曼LoRA模型后生成与奥特曼形象实质性相似的图片等。原告认为被告将侵权内容置于信息网络中,直接或间接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定向训练奥特曼LoRA模型和生成侵权图片,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请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万元。被告辩称,某AI平台通过调用第三方开源模型代码,结合平台使用需求进行技术整合和应用部署等系列工程化操作,集合成可供用户直接应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但其平台不提供训练数据,其属于“避风港”规则下的平台免责范围,不构成侵权。 裁判内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本身的技术特征,在判断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侵权时,应区分不同应用场景,分类分层界定侵权责任。一方面,被告虽然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但输入端侵权训练素材由用户上传,在侵权内容生成后亦由用户决定发布或分享,被告未直接实施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行为,不构成直接侵权。另一方面,在由用户输入提示词、上传侵权图片等训练语料并决定是否生成及发布时,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不能对输出的内容以及过程进行完全的控制和干预,此时,其对用户输入的训练图片等数据内容以及生成物的传播行为并不当然负有事先审查的义务,只有当其对具体侵权行为具有过错时,才可能构成帮助侵权。本案综合考量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性质、盈利模式、权利作品知名度、被诉侵权事实明显程度、生成式人工智能可能引发的侵权后果、服务提供者是否积极采取了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等因素,认定被告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而未采取必要措施,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构成帮助侵权。此外,本案中被告的商业模式和经营方式符合市场自由竞争与公平竞争的要求,并未违反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也未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万元。 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