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课桌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深圳某咖智家科技公司与中山某曼教育装备公司、广东某曼科技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
一审(2025)赣02民初2号
二审(2025)赣民终204号
裁判要旨:
一是组件产品的侵权比对方法。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外观设计专利(如由多张课桌、多把椅子按特定排列方式组合而成的课桌椅),应将被诉侵权产品在组合状态下与专利进行整体比对。即使被诉侵权产品以散件形式销售,但只要消费者能够通过相互搭配形成与专利一致的组合状态,且该组合状态下的整体视觉效果与专利无实质性差异,即构成侵权。同一专利产品在不同使用状态(如坐姿与躺睡状态)下的外观设计,只要其整体形状、结构、部件组成等近似,使用状态的区别不构成实质性差异,仍可认定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二是默示许可的抗辩标准。主张专利权人构成默示许可,需提供证据证明专利权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如订立书面许可合同、明确授权等)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仅凭专利权人的关联公司与侵权方存在股东合作、协议约定等间接事实,不足以认定专利权人本人构成默示许可;不同公司主体的行为不能当然相互代表。若相关合作协议在侵权合同签订前已解除,更不能以此主张默示许可。
三是共同生产、销售的认定。在产品上标注商标的商标所有者,若其经营范围包括相关产品的制造和销售,且其与直接销售方存在股权关联(如系销售方股东的股东),可认定该商标所有者与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方共同构成制造、销售行为,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商标所有者不能仅以其非直接销售方为由主张不构成侵权。
四是召回侵权产品的限制。侵权产品已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实际投入使用,属于公共资源,若判决召回产品将不符合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对权利人要求召回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推荐理由:
本案是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平衡专利权保护与教育领域公共利益的典型案例,一是保障学生健康权益,回应民生关切。法院通过司法判决保护了午休装备创新设计的知识产权,肯定了其对于改善学生午休条件、回应社会关切的积极价值,有助于激励企业投身于提升校园生活品质的科技创新。二是规范教育采购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本案中,侵权产品通过政府采购渠道进入校园,法院的侵权认定明确了相关产品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警示了教育装备供应商必须尊重知识产权,通过自主创新而非侵权仿冒参与市场竞争。有助于净化教育采购环境,引导政府采购活动更加注重知识产权合规,保障采购产品的合法性与创新性,最终惠及学校和广大师生。三是彰显司法智慧,审慎处理公共利益与私权保护的平衡。法院在判决中,一方面坚决认定侵权行为并判令停止未来的制造销售行为,有效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尊严;另一方面,对于已投入使用的侵权产品,基于其已转化为公共服务资源、强制召回必然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考量,未支持召回请求。这体现了司法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高度重视和审慎权衡,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关键词: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校园课桌椅、公共利益、科技创新
基本案情:
原告深圳市某咖智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咖公司)是多项用于学生课桌椅、书斗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或被许可维权人。其专利产品设计旨在解决学生在校午休难题,通过可调节的桌椅和带有符合人体工学凹槽的书斗,实现从学习到舒适躺睡的快速转换,有助于保障学生睡眠健康,提升学习效率。被告中山市某曼教育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某曼公司)与被告广东某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某曼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了包含可躺式课桌椅及独立课椅在内的产品。2024年9月,中山某曼公司通过政府采购程序,与江西省某县教育体育局签订合同,向其销售了总金额高达399.344万元的涉案侵权产品,并已交付当地学校使用。某咖公司认为该行为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裁判理由: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中的“书斗”及整体“课桌椅”组合状态,分别落入了某咖公司享有的三项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2230767XXXX“书斗”、ZL202230254XXXX“课桌椅”、ZL202230254XXXX“课桌椅”)的保护范围。被告提出的现有设计抗辩及默示许可抗辩均不成立。遂判令中山某曼公司、广东某曼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上述三项专利权的产品,删除相关宣传信息,并销毁库存及专用模具。综合考虑涉案产品利润率、专利权的类别和专利贡献度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酌情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某咖公司经济损失18万元及合理维权支出1万元。对于某咖公司要求召回已销售至学校的侵权产品的诉请,法院认为,涉案产品已在学校实际投入使用,强制召回不符合公共利益,故未予支持。一审判决后,某咖公司、某曼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