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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知名品牌高尔夫球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基本案情】

  “”“XXIO”“”“”等商标经在我国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8类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杆握把、高尔夫球等,现均在注册有效期内。

  被告人汪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被告人高某某通过微信固定客户、淘宝店铺等方式对外销售假冒“”“XXIO”“”“”品牌的高尔夫球杆。经审计,2012年9月至2023年11月,被告人汪某某、高某某通过多家淘宝店铺销售假冒前述品牌的高尔夫球杆共计60万余元;2015年12月至2024年4月,被告人汪某某、高某某向其二人的微信固定客户被告人周某某、颜某某销售假冒前述品牌的高尔夫球杆共计500余万元。

  被告人周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被告人颜某某向汪某某、高某某采购假冒“”“XXIO”“”“”品牌的高尔夫球杆后,通过在速卖通平台共同或单独开设的多家店铺向境外销售。经审计,2017年8月至2024年3月,被告人颜某某销售假冒前述品牌的高尔夫球杆共计600余万元,其中与被告人周某某共同开设的店铺所销售的金额为585万余元。2024年2月、3月,四名被告人分别到案。

  【裁判结果】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周某某、高某某、颜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汪某某与高某某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某与颜某某构成部分共同犯罪。被告人汪某某、周某某分别在各自的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高某某、颜某某分别在各自的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均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某、周某某是主犯且犯罪金额高,对其二人均不予适用缓刑。据此,分别判处被告人汪某某、周某某、高某某、颜某某有期徒刑四年至二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三百万元至三十万元不等,对从犯被告人高某某、颜某某宣告缓刑。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周某某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体育运动品牌商标、周边产品等是体育产业的核心资产,严厉打击销售假冒品牌体育用品的犯罪行为,能有效守护体育企业、品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体育产业创新发展筑牢法治屏障。该案在严格把握和分析案件证据的基础上依法准确认定各被告人的犯罪金额,对主犯均适用监禁刑,并处高额罚金,体现了法院严厉打击涉体育产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鲜明态度。该案的裁判对于净化体育用品市场、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