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尤文图斯俱乐部与被告云某公司签订《许可协议》,许可云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非排他性使用“尤文图斯”商标,许可范围包括鞋服和配饰,许可期限自2019年至2024年。协议约定未经尤文图斯俱乐部同意,云某公司不得委托第三方生产销售,也不得对“尤文图斯”商标进行转许可。当月,原告经被告张某居间撮合,与云某公司签订《授权协议》,从云某公司处取得“尤文图斯”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使用许可,产品销售渠道包括线上和线下实体店。原告应向云某公司分期支付许可费。2018年,原告向云某公司指定的被告邹某的账户转账275万元。2019年1月至3月,原告又陆续向被告张某账户转账150万元。后因原告无法通过天猫平台旗舰店开店的审核,向云某公司催要尤文图斯俱乐部营业执照及其盖章的授权书未果,双方产生纠纷。
原告认为,云某公司明知涉案“尤文图斯”商标不得转授权他人使用,仍与原告签订《授权协议》,且给原告的商标使用许可内容,明显超出了尤文图斯俱乐部的商标使用许可内容。三被告的行为构成合同违约,故请求判令被告云某公司返还许可费425万元,并赔偿原告居间费、律师费共计150万元,被告邹某、张某在收取款项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许可方应当保证其商标转授权行为合法合约,未经商标权利人同意且未向受让一方当事人披露该信息的转授权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许可协议》约定,未经尤文图斯俱乐部同意,云某公司不得委托第三方生产销售,也不得对“尤文图斯”商标进行转许可。云某公司在该协议签订的当月,便擅自将“尤文图斯”商标许可原告使用,纠纷发生后虽承诺原告不会因商标使用行为被诉侵权,但后续云某公司能否就其转授权事项取得尤文图斯俱乐部追认,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故法院认定云某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云某公司指定被告邹某收取的275万元,应视为其已收取的商标使用许可费,应予返还。被告邹某、张某均非《授权协议》签约主体,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无权要求邹某、张某承担连带责任。因《授权协议》对居间费、律师费的承担无约定,且上述费用与云某公司的违约缺乏因果关系,对该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令被告云某公司返还原告商标使用许可费275万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明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许可人对授权标的须负有合法有效的担保义务,厘清授权边界,明确商标权属、许可范围、转授权和违约责任承担的裁判标准,既保护尤文图斯俱乐部品牌知识产权,又规范国内商家合法商用空间,平衡国际体育IP跨境保护与本土市场经营自由,净化商标许可交易市场,守护体育品牌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