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于1993年8月在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注册成立,系“MOTR”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8类“锻炼身体肌肉器械、体操器械、用于瑜伽和体育健身活动的弹力带”等商品,“MOTR”品牌健身器材及健身项目的相关信息可见于诸多媒体宣传报道。2011年,被告因出口西班牙的健身器材涉嫌侵犯原告的专利和欧盟商标而被原告发函警告,经过多轮协商,被告与原告签署和解协议并承诺不再从事任何可能侵犯或妨碍原告知识产权的活动。2018年,原告发现被告工厂生产销售普拉提滚筒产品,产品的手柄处、拉伸带的两端连接处、产品手册的封面及产品使用培训视频多处出现“MOTR”标识和原告的公司名称,被告在微信商城、微信朋友圈及展会中推销该款产品。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且属于重复恶意侵权,主张按照被告的侵权获利计算赔偿数额,并适用三倍的惩罚性赔偿,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
【裁判结果】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被告产品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而且产品的款式、颜色、商标的标识位置几乎完全相同,系全面摹仿原告商标及产品,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二,被告不信守承诺、重复实施侵权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主观上具有明显侵权恶意。第三,被告在2016年的销售总额已达800余万元,被告通过微信商城、微信朋友圈、工厂、展览会等线上、线下多种渠道推销侵权产品,产品被售往厦门、青岛等省市,侵权行为影响较大。第四,在案证据显示侵权产品存在脱胶等质量问题,会使得消费者误购并误认为原告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严重损害原告商誉,侵权后果严重,属于情节严重,符合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为进一步查明侵权产品的销售获利金额,法院责令被告在限期内提交有关销售数据、财务账户和原始凭证,但被告拒绝提交,构成举证妨碍,法院最终参考原告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推算被告侵权产品的获利金额至少在101.7万元至139.5万元之间,鉴于被告的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确定三倍的惩罚性赔偿倍数。据此,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诉请金额。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该案体现了人民法院为加大惩罚性赔偿适用力度,在适用条件审查和赔偿基数确定上的积极探索。人民法院合理运用举证妨碍规则认定侵权获利,依法确定以当时《商标法》规定的最高倍数三倍计算损害赔偿,有效破解体育用品产业知识产权维权举证难、赔偿低的痛点。该案彰显了人民法院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导向,充分发挥司法震慑作用,遏制恶意仿冒势头,净化体育用品产业发展生态。该案入选2019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上海法院参考性案例、2019年上海法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典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