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DOTA2(“刀塔2”)游戏系一款风靡全球的电子竞技游戏。2014年4月,原告某文化传媒公司与DOTA游戏权利人签署合同,承办DOTA2亚洲邀请赛,并享有该赛事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视频转播权。原告投入大量资金举办该赛事,并通过其经营的“火猫TV”网站对该赛事进行了网络实时转播,播出内容包括计算机软件截取的游戏自带的比赛画面以及公司制作的对游戏主播和直播间的摄像画面,加入了游戏解说以及字幕、灯光、照明、音效等内容。原告发现,被告某网络公司未经授权,通过其经营的“斗鱼”网站对涉案赛事进行了实时转播,播出内容为原告制作的音像视频,画面来源于涉案游戏的旁观者观战功能。被告在视频播放框上方突出使用了“火猫TV”标识,播放时间持续近1个月,转播比赛80场。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请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800万元和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开支21.1万元。
【裁判结果】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约定,赛事活动中产生的资料的知识产权归游戏权利人所有,故原告并非涉案赛事的著作权人,法院难以认定被告侵害原告的著作权。但原告经涉案游戏运营商授权,享有涉案赛事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视频转播权,该转播权承载着原告可以由此获得的商誉和经济利益,属于受法律保护的一种财产性民事利益。客户端观战功能仅限个人观赏,网络平台不得通过商业化转播牟利。被告未经授权擅自向用户提供了涉案赛事的部分场次比赛的画面转播,以此吸引用户、获取分流与商业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电竞行业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原告的经营利益、扰乱电竞市场竞争秩序,属于典型的“搭便车”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在视频播放框上方突出使用原告的品牌标识,易使用户产生该网站与涉案赛事、与原告具有合作关系等错误认识,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一审诉讼过程中,法院根据原告申请,依法对涉案被诉行为做出诉中行为保全裁定。收到裁定书次日,被告即停止转播该项赛事。最终,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和合理开支10万元,并在其网站发布声明以消除影响。
一审判决后,被告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近年来,电竞游戏风靡全国,作为一种娱乐、竞技活动为大众熟悉,随之而来的商业利益更是引人注目,电竞市场已形成转播赛事需取得权利人授权许可的商业惯例。该案首次确立电竞赛事独家转播权益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填补电竞赛事保护的法律空白。该案明确电竞赛事属于竞技体育赛事形态,赛事主办方为办赛投入而获得的转播商业价值、赛事IP运营利益,属于法律应予以保护的法益。禁止平台商业化盗播牟利,否定行业盗播潜规则,为引导电竞赛事行业规范发展,及数字体育、数字经济治理提供了重要的司法样本。该案获评2016年中国法院年度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件、2016年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2016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