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某管理顾问公司享有“格兰芬多”“Gran Fondo”注册商标专用权,自2014年起在云南使用该名称组织自行车赛事。“2025 UCI格兰芬多世界系列资格赛”系我国首次引入举办,主办单位为中国自行车运动协会和多个政府部门,被告某体育运动公司为赛事推广方。原告认为被告在涉案赛事名称、宣传推广中使用了其注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因赛事举办在即,原告在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后即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在其自行车赛事宣传、报名、赛场布置中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并在被告微信公众号上发布赛事更名声明。法院组织保全听证后初步查明,原告主张的商标注册情况及被诉标识使用情况属实。根据国外媒体及双方当事人宣传显示,“Gran Fondo”一词源自意大利语,意为“漫长的距离”“伟大的坚持”。截至听证日,涉案赛事已吸引几十个国家及地区的选手报名参赛,并获国际自行车联盟及主办单位官网等多方报道。
【裁判结果】
浦东法院经审查认为,首先,原告涉案商标获准注册之前,国外多个长距离自行车赛事名称中已使用“Gran Fondo”一词,该词汇源自意大利语,“格兰芬多”系“Gran Fondo”一词的中文音译,涉案商标并非原告独创标识,商标显著性较弱。国际自行车联盟相关自行车赛事创办于2011年,赛事名称由国际自行车联盟统一命名授权,被告为组织推广赛事而使用涉案标识有可能构成正当使用,在案证据尚无法证明被告的行为具有较大的侵权可能性。其次,行为保全并非原告维权的必要措施,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若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其将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相反,若贸然责令变更赛事名称,将极大影响赛事组织筹备工作,降低赛事活动的辨识度,造成大量宣传物料和费用的浪费,削弱赛事主办方的社会公信力,将导致主办方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当事人间利益会显著失衡。再次,涉案赛事系一项国际性赛事,具有极强的国际性、公共体育属性,根据《体育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体育赛事,其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在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尚无定论的情况下,禁令一旦发出将直接损害公共体育利益和城市国际赛事开展成果。据此,法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原告的行为保全申请。
民事裁定作出后,当事人未申请复议,裁定已生效。最终,原告就本案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当前,我国正不断扩大体育领域对外开放,持续引进高水平国际体育赛事。该案明确对与重大国际体育赛事相关的商标行为保全申请的司法审查,应坚持全面审查、审慎适用的原则。该案既恪守行为保全措施的适用边界,又实现私权保护与公共利益、国际赛事顺利推进的有机统一,为国际体育赛事顺利落地举办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也深度契合引进国际体育赛事、发展赛事经济的国家战略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