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北京冬奥会是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专有资产。中国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以下简称“央视总台”)经授权,享有在中国境内通过所有媒体平台广播和展示包含奥运会视听画面的作品或信号,及分许可他人的专有权利。央视总台及其授权主体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采取法律措施。申请人某网络公司经央视总台授权,享有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提供2022北京冬奥会节目的权利。被申请人珠海某网络公司是“手机电视直播大全”软件的运营主体。2022北京冬奥会举办期间,该软件通过转播“CCTV5+”等电视频道的方式,向公众提供2022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的在线观看服务。申请人请求裁定:被申请人在北京冬奥会举办期间未经许可不得提供任何2022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及开、闭幕式内容。
【裁判结果】
浦东法院经审查认为,对行为保全申请的审查,应当综合考量以下因素:一、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申请人经合法授权,独占享有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提供2022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的权利及分授权的权利,并有权进行维权,其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效力稳定。被申请人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2022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视听作品,具有较大的侵权可能性。二、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属于时效性极强的热播体育赛事,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被诉行为发生在2022北京冬奥会举办期间,被申请人在未支付相应对价的情况下,或将掠取本应属于申请人及相关被许可人的经济利益,可能会破坏体育赛事节目传播行业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申请人的市场竞争优势,给申请人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害。三、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导致当事人间利益显著失衡。被诉行为已经且正在给申请人带来负面影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处于被侵蚀的风险之中。涉案行为保全申请系为防止申请人利益持续受损或损害结果扩大所采取的合理措施,不会实质影响涉案软件的正常运营。该申请指向明确、范围适当,且申请人已提供了担保。四、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采取保全措施,可以保障相关公众通过合法渠道观看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获得更优质的在线观赛体验,促进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的合法传播,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综上,申请人的行为保全申请符合人民法院作出诉前行为保全措施的条件,应予支持。据此,法院裁定: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在2022北京冬奥会举办期间在其运营的涉案软件上提供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
民事裁定作出后,当事人未申请复议,裁定已生效。
【典型意义】
北京冬季奥运会赛事属于重大国际公共体育文化资源,仅19天赛程,赛事不可回溯,事后赔偿无法弥补独家转播的商业价值和品牌口碑。该案在2022北京冬奥会举办期间作出,开创重大国际体育赛事48小时审查、赛事知识产权全周期高效保护的司法样本,明晰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临时救济规则,有力维护了北京冬奥会官方转播权威,规范冰雪体育传媒行业传播秩序,彰显我国对奥运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的国际形象。该案获评2022年度上海版权十大典型案件、2022年上海法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典型案件、2022年度中国网络治理十大司法案件,并被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