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某公司经案外人授权享有独占使用“中超联赛”的互联网及各种多媒体版权等知识产权及维权权利。被告某公司系某知名视频网站经营者。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视频网站上向公众提供用户上传的“2021赛季中超联赛”赛事视频。原告认为“2021赛季中超联赛”赛事连续画面是具有独创性的视听作品,具有极高知名度,被告关联方曾与原告合作,被告应知且明知其网站内存在明显侵权的涉案赛事视频。原告认为,被告的被诉行为侵犯其对涉案赛事连续画面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严重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要求按照权利使用费计算损害赔偿金额,并主张适用二倍的惩罚性赔偿。同时,原告认为被诉行为属于大批量、高比例、规模化的商业侵权,攫取了涉案赛事给原告带来的竞争利益,亦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涉案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7亿余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开支33.9万余元。
【裁判结果】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涉案体育赛事连续画面充分体现了创作者在其意志支配下对赛事画面的选择、编辑、处理,均属于富有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视听作品。根据案外人暨信号技术服务提供方签署的《技术服务合同》以及赛事制作转播机构出具的《权利声明书》内容,综合考虑《国际足联章程》《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等规定以及涉案作品署名情况,认定案外人赛事主办方获得涉案赛事连续画面的著作权。第二,综合考虑涉案赛事系国内足球顶级赛事,具有较高知名度;部分提供视频的方式属于持续上传多场次涉案赛事全场或半场视频,并剪辑成包含集锦、全场或半场内容的长短视频合集;上传的被诉侵权视频数量多且侵权持续时间长;案外人曾就被诉侵权网站存在中超联赛其他赛季内容的侵权行为进行过投诉,且在涉案中超联赛所涉赛季开始前,被告关联公司曾参与中超联赛足球电竞赛事的合作等因素,认为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其视频网站平台传播赛事全场视频和集锦视频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构成应知,被告的被诉行为构成帮助侵权。第三,由于涉案体育赛事连续画面已被认定为作品而通过著作权法加以保护,不应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额外保护。另综合考虑全部在案证据,无法认定本案符合法律规定能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以及“情节严重”情形。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因原告提供的损失计算依据均属于涉案赛事直播相关范畴,无法用于计算赛事录播视频的市场价值,因此适用法定赔偿,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类型、涉案赛事知名度、播出时间和赛季特殊情况所真实反映的商业价值,以及被告的主观过错、经营规模、侵权形态、录播视频数量、播放量和内容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判赔金额。据此,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0万元及合理开支18万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涉及我国足球职业联赛的体育赛事权益保护问题。2023年施行的《体育法》是我国首次在体育专门法层面确立体育赛事核心权益保护规则,而该案是《体育法》施行后对其中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体育赛事传播保护这一关键条款的司法践行。该案依托《著作权法》和《体育法》及相关政策,明确赛事主办方对传播利益的核心权利,细化著作权保护范围,并彰显人民法院坚持严格保护理念,贯彻依法加大损害赔偿力度,使侵权损害赔偿与体育赛事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及侵权情节相适应的要求,有力保护了足球赛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结合体育赛事直播和录播之间的市场价值差异大、涉案赛季属于特殊时期等客观因素,合理弥补权利人因侵权行为导致的市场损害,对类案审理具有重要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