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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欧锦赛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网络公司经欧洲足球协会联盟(即“欧足联”)和中央电视台(以下简称“CCTV”)的授权,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占性享有通过信息网络在线播放由CCTV制作、播出的“2016欧洲足球锦标赛”赛事电视节目的权利。原告发现,被告某技术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中,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原告享有权利的“2016欧洲足球锦标赛”中“法国VS罗马尼亚”“瑞士VS阿尔巴尼亚”两场足球赛事节目的网络实时转播服务。被告还在网站首页设立“2016年法国欧洲杯”专题页面,向公众推荐涉案赛事。原告认为,涉案足球赛事直播节目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且属于视听作品,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对涉案足球赛事直播节目的著作权。同时,被告的行为分流了本属于原告网站的用户流量,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

  【裁判结果】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球场竞技过程是体育竞技事实,不构成作品,但足球赛事的连续直播画面通过机位布置、镜头切换、慢镜回放、精彩镜头捕捉、故事塑造,并加以导播的剪辑、解说包装等创造性劳动,充分体现了创作者在其意志支配下对连续画面的选择、编辑、处理,彰显了赛事画面直播过程中的人格因素,属于文学艺术领域的“独创性表达”,可以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视听作品加以保护。第二,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足球赛事连续直播画面进行保护,是一种消极的权益保护,而非积极的赋权保护。这种消极的权益保护无法满足足球赛事直播内容许可市场以权利为前提的授权机制的需求,不能为足球赛事直播内容的许可、转让等流转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故应优先适用著作权法予以保护,在作为视听作品保护的前提下,不再叠加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被告节目有商业广告,背景大屏幕位居画面中央且面积超过整体画面的三分之一,实质性替代原告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嘉宾解说、演播包装等不属于合理使用,故认定被告未经许可实时转播赛事连续画面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据此,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20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近年来,我国体育产业发展迅速,市场规模持续增长,但体育赛事直播内容的定性和保护路径在理论界和司法界颇具争议。在此背景下,该案裁判从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著作权法基本理论和产业实践出发,率先确立足球国际赛事直播内容著作权司法认定标准,厘清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顺位,有力整治对体育赛事的网络盗播现象,保障体育赛事市场化运营秩序,对体育赛事版权司法保护具有重要示范意义。上海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根据该案制作专题法制节目“盗播风云”。该案被评为上海法院参考性案例、上海法院百个精品案例,该案庭审被评为第三届全国法院百场优秀庭审,裁判文书被评为上海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


(2017)沪0115民初88829号判决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