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电子商务经营信息 教唆侵权 内外勾结
【基本案情】
“营销·活动分析”看板和“行业360”看板是权利人开发的大数据查询工具,其数据来源于对平台用户行为痕迹、交易等原始信息的脱敏处理与深度分析整合,所形成的统计型、衍生性数据集合,该数据看板是权利人投入资源加工形成的经营信息。权利人采取了签订保密条款、组织保密培训、设置系统权限、制定保密管理制度等方式对其进行保护,仅供内部特定人员经审批查看。
当事人郑某系原权利人中层管理人员,郑某离职后在2024年10月15日至2025年8月5日期间,利用其前下属蒋某某(时任权利人员工)的职务便利,多次教唆蒋某某违反保密义务,要求其使用“营销·活动分析”看板和“行业360”看板查询相关涉密数据,并通过手机拍摄的方式向郑某披露。经查,当事人先后13次通过教唆方式从蒋某某处获取了权利人的大量经营信息。
【办理情况】
杭州市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9月1日接权利人举报后开展核查,并于同年9月12日正式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通过提取郑某、蒋某某的手机聊天记录,查实了当事人教唆他人侵犯商业秘密、主观恶意明显的违法事实,且当事人对于其教唆蒋某某违反保密义务的事实供认不讳。当事人郑某作为经营者以外的自然人,教唆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披露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但教唆行为主观故意明显,综合考量既有从轻又有从重情节,依据裁量基准决定给予一般处罚,杭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罚款40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件通过确认互联网平台衍生数据的商业秘密属性,强化了企业数据资产的法律保护,也警示企业需加强核心数据的管控与离职审计。同时,本案以鲜活的惩戒事实向在职及离职员工传递了明确信号: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保密义务不因劳动合同的终止而灭失,离职并非保密责任的“终点站”。部分从业人员所持有“离职即免责”“间接获取不违法”“利用他人之手可规避追责”的错误理念,在本案面前被彻底击碎,只要逾越法律边界,必将面临严厉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