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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加工厂侵犯商业秘密案

  【关键词】

  立式离心机 保密协议 违法生产销售 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权利人青田某某有限公司在高端立式离心机领域拥有特定核心技术,其主张的球体离心机液压活塞杆上的油封和套管结构技术信息、主轴箱结构技术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该公司采取签订保密协议的方式对上述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2022年,权利人委托温州市龙湾某加工厂(以下称“当事人”)根据其提供的技术、图纸等生产立式离心机,并于同年4月30日与当事人签订保密协议,明确约定了合作过程中涉及的技术、图纸、信息等商业秘密的保密内容、范围及责任。第三人寿宁县某某有限公司接触当事人谭某某后,试图购买其为权利人生产的立式离心机,谭某某以签订保密协议为由拒绝,后提出以上述设备作为股份入股第三人,以此规避保密协议约定。截至案发前,当事人为寿宁县某某有限公司生产并提供涉案立式离心机,设备总计价值370万元,其中200万元作为入股资本,其余170万元为货款,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权利人主张,自2024年5月起,第三人凭借涉案设备采取低价竞争策略抢夺市场,导致其被迫降低售价,造成经济损失500余万元,但未能出具损失额鉴定意见。经鉴定,权利人主张的两项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且与当事人为第三人生产的离心机相关信息具有同一性。

  【办理情况】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后,对当事人相关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经询问调查,查明当事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事实。当事人在与权利人青田某某有限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的情况下,未经权利人允许,披露涉密技术、图纸并为第三人生产涉案设备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龙湾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罚款4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典型的违反保密协议侵犯商业秘密的行政违法案件。经营者在接受委托生产过程中,签订保密协议即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入股、变相销售等方式规避保密责任,披露、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涉案立式离心机相关技术信息是权利人的核心竞争资源,当事人的违法生产销售行为,不仅侵犯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还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本案的办理,明确了委托生产中保密义务的履行边界,警示各类市场主体,无论何种合作模式,均需严格遵守保密约定,不得擅自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同时也提醒权利人,遭遇商业秘密侵权时,应及时固定证据,完善损失鉴定,为维权提供有力支撑,司法及行政机关将依法打击此类违法行为,切实保护企业创新成果和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