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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有限公司、朱某某侵害技术秘密案

  【关键词】

  除病毒过滤膜   改进型使用   停止侵权   赔偿

  【基本案情】

  权利人某过滤器材有限公司因微孔滤膜研究、制造获得多项国家、省级荣誉,相关技术信息具有极高商业价值。该公司建立保密制度并使用图档加密软件、终端安全管理软件等对相关技术信息进行保密。朱某某作为该公司过滤膜制备研发项目负责人,离职后违反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将过滤膜铸模液配方及相关测试数据等技术信息披露给某科技有限公司,并通过参考借鉴等方式使用于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研发中。查新报告显示,某过滤器材有限公司的该些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某过滤器材有限公司诉请判令某科技有限公司、朱某某停止侵害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1000万元。

  【办理情况】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科技有限公司、朱某某从某过滤器材有限公司非法获取技术秘密后通过修改、改进的方式使用,构成侵权。鉴于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早已上市,对技术秘密的使用侵权行为已经完成,判令停止侵害已无意义,遂判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朱某某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75万元。某科技有限公司、朱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虽然某科技有限公司对获取的涉案技术秘密的修改、改进环节已经完成,但其持续生产、销售改进配方后的产品,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的侵权行为仍在持续。综合考虑权利人公司技术秘密的研发成本与市场价值,侵权行为的规模与主观恶意等因素,二审改判某科技有限公司、朱某某停止修改、改进后使用权利人公司技术秘密并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2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改进型使用行为侵害他人商业秘密的典型案例。二审法院明确非法获取他人技术秘密后,在其基础上修改、改进形成新的技术信息并进行使用的,构成对技术秘密的改进型使用侵权。即使改进行为已经完成,在后续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修改、改进后的技术信息,构成对他人技术秘密持续侵害,应当予以制止。本案判决有力惩戒了以节约高额研发试错成本,弯道超车为名,攫夺他人市场竞争优势的技术秘密侵权行为,依法给予权利人充分救济,维护了公平诚信的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