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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流体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案

  【关键词】

  测流仪  电路板  秘密性  技术秘密  民事侵权  

  【基本案情】

  2016年,某流体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某海洋仪器有限公司研发多普勒水平测流仪,后某海洋仪器有限公司交付研制成功的30套600kHZ多普勒水平测流仪,双方约定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与委托合同有关的内容,相关技术成果由某海洋仪器有限公司享有。某流体科技有限公司将该些水平测流仪用于案外人项目。2017年3月,某流体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他人对多普勒水平测流仪电路板进行反向分析。后某流体科技有限公司、某科技有限公司、某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等利用反向分析所得技术信息制造并销售多普勒水平测流仪。某海洋仪器有限公司主张某流体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其600k河流型声学多普勒测速流量仪产品中的技术秘密,即产品发射机、接收机中5种电路(即密点1-5)以及产品上位机和设备之间的通信协议。鉴定,某海洋仪器有限公司主张的上述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且与被诉技术信息具有同一性。某海洋仪器有限公司诉请判令某流体科技有限公司等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1358000元。

  【办理情况】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流体科技有限公司等的被诉行为侵害涉案商业秘密,判令停止侵害,某流体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某海洋仪器有限公司6358000元,某科技有限公司、某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等赔偿某海洋仪器有限公司100万元。某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海洋仪器有限公司向某流体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测流仪产品实际系对外公开销售,密点1-5的载体之一为测流仪产品中的电路板,在案并无证据显示某海洋仪器有限公司对上述电路板承载的技术信息采取了防破解物理保密措施,通过直接观察该电路板以及其上的元器件丝印,或者去除覆胶、拆解后,使用万用表等常规测量工具,该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即可获取相关元器件型号、参数等技术信息,根据技术信息便可绘制出相关部分电路图,即某海洋仪器有限公司主张的密点1-5的具体内容。密点1-5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属于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容易获得的技术信息,无法认定构成商业秘密。通信协议具有非公知性。遂改判某流体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某海洋仪器有限公司1858000元。

  【典型意义】

  “不为公众所知悉”系商业秘密的核心属性,系指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本案中,权利人主张的部分技术信息虽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但通过直接观察其公开销售的产品中承载该些技术信息的电路板或去除覆胶、拆解后辅以常规测量手段即可获得,故该些信息属于容易获得的技术信息,不符合商业秘密的非公知性构成要件。本案判决对侵害技术秘密案件中非公知性的审查认定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